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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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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儿童最大利益出发完善我国立法不足 父母对儿童的监护是围绕着监护权利来进行的制度设计,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儿童最大利益出发完善我国立法不足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查看。 当下我国损害儿童权益的事件较为常见,如麻江儿童窒息死亡案、兰考弃婴火灾案、贵州毕节流浪儿童垃圾桶死亡案等,不一而足,而且农村留守儿童和城乡流动儿童人数不断扩大,2013年已达到9683万①。从侵犯儿童权益的事件发生频率和留守、流动儿童的规模来看,儿童权益保护问题日趋严峻。中国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应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最大利益出发完善立
2、法不足,切实保护好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确立及其意义 从自然因素来看,儿童因父母所生,作为一家之长的父母就自然享有管辖和支配处置之权。 儿童一出生就处于一种私有财产的地位,家长有权决定留养或抛弃,且属于一家之内部事务,国家难以干预。所以,起初,儿童是作为有一定价值的价值体而存在的,因为对家庭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而得以保护,犹如保护一件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一样,本身并不是一个权利主体。 但人类也天然具有悲悯弱小和恤幼的社会属性,对儿童的特别保护也具有悠久的历史,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而进步。尤其是从14世纪到16世纪
3、,受文艺复兴运动的影响,儿童开始从被怜悯和被保护的客体转变为具有主动诉求的权利主体,并且这种人性的提升得到了法律的认可。英国分别于1808年、1874年、1886年通过了《少年法》、《未成年人援助法》、《未成年人监护法》等法律,成为较早通过体系性立法来保障儿童权利的国家。1899年美国通过的《少年法庭法》,被认为是世界儿童立法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1]。联合国于1924年通过了《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1959年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在国际层面上宣示了儿童的权利,并提出了相关立法要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立足点。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
4、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实现了从宣言到具有实际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的转变,其中,儿童利益最大化被确立为基本原则之一,目前已获得193个国家的批准。这成为联合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保护儿童权利的国际性条约,是儿童权利保护的大宪章[2]。确立了儿童作为独立个体权利主体的地位,体现了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立法的价值取向,也为实践中解决儿童权益问题提供了法律准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体现的是儿童个体权利的最大化,是儿童作为权利个体所享有的最大利益的权利。[3] 二、我国儿童利益保护不足的主要表现 第一,父母本位倾向明显。在我国封建思想父为子纲的影响下,
5、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也打上了父母本位的深深烙印,主要表现在:一是监护权制度设计上侧重权利。父母对儿童的监护是围绕着监护权利来进行的制度设计,而义务往往被忽视,因此,父母往往为监护权而争夺,而常常忽视了监护义务。这种权利优位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强化了父母本位。二是母子利益捆绑。我国婚姻法有一个特点就是将儿童利益与母亲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不论母亲抚养能力如何。这样,儿童利益不仅没有满足最大利益的要求,甚至儿童利益优先的原则也没有体现,结果往往在抚慰和帮助一个弱者的同时又制造了另一个弱者。三是父母单方决定收养。我国收养制度规定了收养人与送养人可
6、以双方协议解除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收养关系,单方面体现了父母愿望及利益,忽视了儿童的利益。四是非婚生子女受到歧视。从自然因素来看,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都属于生子女,而婚生与非婚生这种社会行为的选择在于父母,不能将父母的违法行为烙记在子女身上,让子女永远背上违反婚姻法之名。这种非婚生子女的称谓将儿童一出生就置于被违法的地位,是父母本位的另一种表现,显然违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第二,儿童的权利被忽视。儿童的权利是儿童利益的重要载体,儿童权利被忽视或得不到有效保障,儿童的利益就无法实现。应该说,我国儿童的法定权利并不缺乏,但实际享
7、有的现实层面并不理想,权利纸面化的现象比较严重。主要原因有:一是由于儿童处在心理和身体的发展阶段,心智尚不成熟,经常被当成监护人的附属物,儿童的权利往往被忽视。二是在监护抚养过程中缺乏监督机制。在我国现实中,儿童往往会被看作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所以无论是完整的家庭还是离婚后的家庭,家长虐待孩子、对孩子不尽义务、侵占孩子利益等行为只要不是严重到触犯刑律,都被看作是家事,外人无权干涉或没有专门机构进行干预,从而使儿童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三是离婚过程中没有保障儿童权利的制度机制。父母在离婚过程中,涉及儿童利益的事项往往处于从属地位。所以,只
8、要离婚夫妻双方就未成年子女的事项达成协议即可,而协议是否有利于儿童的利益则不在审查范围之内,现实中还有一些个案存在着父母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去牺牲儿童利益的情况。 第三,探望权制度不完善。根据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探望权仅是指夫妻离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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