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归责理论及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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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归责理论及民事责任研究  论文摘要:内幕交易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危害很大,世界各国都比较重视对内幕交易进行立法控制。在我国目前主要是通过行政、刑事制裁手段来追究内幕交易人的法律责任,民事赔偿机制缺失。本文主要分析了内幕交易的归责理论、构成要件和民事责任等方面,然后提出了一些个人建议,以期对我国证券立法有所禅益。  论文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归责理论;证券欺诈  一、证券内幕交易的归责理论  内幕交易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都普遍存在的顽疾之一,它与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一起被成为证券市场三大危害行为,世界各国都比较重视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  归责实际上就是追究

2、责任的过程,归责理论是解决内幕交易人承担责任的理论根据。理论是实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同时又给实践指明了方向,世界各国,特别是美国在与内幕交易长期的斗争中逐渐形成了一些比较成熟的归责理论,这些理论又给各国有力打击内幕交易提供的依据。  (一)民事欺诈论。在1934年美国证券法颁布以前,最早援引民法中的侵权行为理论来解决内幕交易人承担责任的问题。传统民法认为,如果行为人在某一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向行为的相对人做了虚假陈述或隐瞒了事实真相,则被认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民法上的欺诈,行为人因欺诈侵犯了相对人的利益,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很明显由于证券交易的特殊性,民事欺诈的理论无法广泛

3、适用到内幕交易的案件中,首先欺诈的主要有“故意捏造事实”和“隐瞒真实情况”两种行为方式。前一种行为方式可以归纳到虚假陈述和操纵市场行为范畴中,一般来说内幕交易人只是利用尚未公开的信息,而不是散布虚假消息;后一种行为方式虽然和内幕交易比较相似,但内幕信息是尚未到公开时间的信息,而非内幕人员刻意隐瞒,因此欺诈的两种行为方式都不能内幕交易对号入座;其次证券交易是采用集中竟价的方式来实现的,内幕交易的受害者是谁、损失有多大、因果关系都非常难以确定,适用民事侵权理论有司法实务的难题。  (二)信托义务理论。这是在美国Strongv.repide和Churelavunitestates案件的基础上葱立

4、和发展起来的,理论的主要内容是在证券交易双方具有信托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内幕人员有将重大信息披露给交易对手的义务,如果内幕人员利用了其优势地位的话,就可以认为受害人受到了欺诈或误导。关于此问题,PCWELL法官的推理如下:“在普通法中,为了引诱别人信以为真而虚假陈述,属欺诈行为。某人在交易前没有披露重大信息,是否构成欺诈,决定于他是否有披露的义务。这种披露义务是否存在,在于交易对手方是否有权知道己方所掌握的信息。对方是否有权知道,决定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信托或类似的其他信任或信赖关系。”信托义务理论的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就是她的适用范围太窄,只能适用一些特定情况,如公众股东与上市公司管理层之间

5、,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证券交易的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什么信赖义务,根本无从适用信托义务理论。  (三)盗用信息理论。为了弥补信托义务理论的缺陷,美国法院又创造出了非法盗用理论,该理论认为当某人从事下述行为时,则违反10和规则10一5:违反诚信或信赖义务;盗用重要的非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不论其对所交易证券的股东是否负有义务。因为内幕信息是公司的财产,任何知晓内幕消息者,无论与公司是否有信托关系,都不得为一己私利而利用之,这样美国法上的内幕交易人的范围扩大到了任何知道内幕消息的人。但盗用信息理论也有其不足,比如为什么内幕信息是公司的财产哪?这是否意味着公司可以自己利用它哪?为什么重大信

6、息公开后就变成了人人都可以利用的财富哪?还有如何准确判定证券交易者是因为得到了内幕信息,而非依靠自己的分析来进行证券交易的哪?  笔者认为单一的归责理论己经无法适用于所有内幕交易案件的情况了,可以考虑采用信托义务理论和盗用信息理论共同规制内幕交易。当证券交易者有受托义务的时候,适用信托义务理论;但证券交易者并不存在信赖义务的时候,适用盗用信息理论。这里要将美国的盗用信息理论做局部的修正,内幕信息应当属于证券市场的全体投资者,而不是上市公司的财产,因为信息是证券市场游戏规则允许使用的最基本道具。内幕信息在公开前任何人,包括上市公司都不得使用,内幕信息公开后即进入了公共领域,在公平、公正、公开

7、的环境中,每一位投资者都可以自由的利用这些信息。内幕人员盗用内幕信息为自己谋取私利,给证券市场及其它投资者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内幕交易行为的适格主体为非法利用内幕信息的自然人。内幕人员笔者认为可以表述为掌握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按照通说内幕人员主要有三类:一是上市公司的内部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经理、股东等;二是证券市场的管理或服务人员,如证监会官员、为上市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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