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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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现状与对策  4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对策建议  4.1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必须要有法律保障,立法先行。一方面国家有计划地制定颁发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如现正在征求意见的《征信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对整个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起着指导的作用;另一方面,建筑市场应出台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相应的部门规章和管理办法等。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法规建设,首先要修改或完善现行的建设法律和部门规章,整合现有的管理制度,使之适应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

2、需要。.L.编辑。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并没有专门针对建筑市场而制定的信用管理法律。但有一些专门机构关注和研究建筑市场的信用问题,如美国的发展建设实践委员会(ICPC)。ICPC是美国全国信用管理协会(NACM)下面的常设委员会,为国家信用管理协会成员提供建筑业相关信息,有计划地提高建筑业的信用管理水平,研究并改进建筑业的相关法律、信用以及财务行为。  目前,我国许多信用管理工作需要政府牵头和经办。随着信用管理行业发展和国际交流增多,发挥信用管理行业协会的作用有其重要性和可能性,建议在完善中国信用管理协

3、会组织机构和章程的基础上,设立一个建筑业信用管理分会。  4.2建立工程保证担保制度  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是建筑市场极为重要的信用保障手段。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主要目的不是失信行为的事后弥补,而是着眼于失信行为的预防并促进建筑市场主体基本素质和管理能力的提高。工程项目一般都经历招标投标、设计、施工和质量保修等几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保证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保修担保等。这些以合同履约为中心的担保品种,覆盖了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对保证建筑市场信用的实现起到重要作用。  我国《担保法》

4、规定的5种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留置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对其债权进行救济的一种有效方式。我国《担保法》第82条明确规定了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将留置物仅限于动产,而将不动产排除在外。由于建筑物是不动产,因而不能行使留置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优先受偿的性质实为不动产留置权。由于我国《担保法》对留置权标的物的限制和《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缺陷,使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行使留置权存在法律障碍。  为了有效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维护建设工程承包人和

5、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将不动产留置物纳人《担保法》中,同时完善《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对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应明确界定为留置权,明确规定承包人的留置权,明确赋予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行使留置权的权利,并对留置的合理期限以及可留置的工程范围做出具体规定。  从信用风险控制促进业主和承包商自律,从而推动建筑市场信用关系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工程保证担保无疑具有很大优势,但对遏制业主拖欠工程款而言,留置权是最为直接的手段,对治理当前严重的工程款拖欠问题具有较大的威慑力,应给予充分重视。  4.3

6、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级  一般的信用评级主要是由金融机构或评级机构对建筑企业信用状况、客观信用能力进行评价。而我国建筑市场的信用问题主要表现为企业的主观失信问题,且重点发生在建筑市场行为主体之间。因此,现阶段建筑市场信用等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信用评级”,而主要是根据“信用标准”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和“信用记录”的一种考察和评判。  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出发点的信用评级,带有较强的行政性和强制性,其评级目的、需求动力、强制评级的切入点以及信用评级的主导者都和发达国家有显著不同。为解决当前与长远、国情

7、与国际惯例的矛盾,建议在学习和运用国际通用的信用评价模型的同时,加上行为规范评价内容,偏重于不良行为记录和履约意愿,服务于建筑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  建筑市场信用等级评价可由政府主管部门、政府委托部门和民间机构分别进行,长短互补,各具特色信用评级机构既可以直接接受被评企业委托进行信用评价,也可以接受任何市场主体委托为其交易对手进行信用评价。从长远来看,后者将是主流,并对规范市场行为产生重大影响。  4.4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建筑市场是一个开放系统,信息构成复杂,且散落在各处。单纯通过市场手段去收集很

8、困难,仅靠行政手段收集数据远远达不到征信标准,信息的广度和深度均有待提高。在明确政府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建设中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建议按不同主体分别建立信息系统。建立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公共披露系统;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企业自身为主体和风险管理为基础的自我内控独立信用信息系统;以信用服务为主体和市场运行为基础的信用服务信息系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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