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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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传媒业的不断发展,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案件的报道也越来越多,传媒利用其直观、快速的特点对发生的事件作出广泛迅速、连续的传播。作为舆论监督的基本形式,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案件的报道在实现公众知情权,扩大案件审判的透明度和公开面,促使法院公正、廉洁、文明、高效地审判案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媒体监督在对法院审判工作产生正面影响的同时,也给案件审判工作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比如报道片面、误导受众、干扰审判等。由此造成被报道对象承受巨大社会舆论压力,使其人格、名誉、财产等可能遭受巨大的伤害和损失。媒体因其报道内

2、容营造出某种对法官产生更大压力的舆论氛围而成为法庭外的力量,促使法官在实体处理时难以做到程序公正和冷静审视。从而妨碍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动摇司法独立的宪法原则。因此,在这种新形势下,如何既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又要避免大众传媒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既要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又要维护司法独立的原则和司法的权威,这是法学界和新闻界需要共同探讨的重要课题。本文分析了导致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之间发生冲突的原因,采取的多种措施,缓和传媒与司法间的冲突,并制定传媒与司法之间应当遵循的准则。关键词:媒体司法近

3、年,法院各级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案件有几十件(仅指媒体主动关注报道的反映审判工作的有一定深度和影响的稿件,不含平常的反映法院工作及案件审判的法制宣传稿件)。媒体对审判工作的报道,有在案件审判判决之后,媒体对案情及判决情况进行系统全面报道后产生积极影响的,促使法院公正、廉洁、文明、高效地审判案件,如赖昌星走私案、交通局长毕玉玺贪污案等。但也有在法院未作出终审甚至一审判决之前,根据侦查、起诉或庭审的情况而进行报道的,给案件审判工作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报道片面,误导受众,干扰审判,如张金柱交通肇事案等。有根据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情况做出明显带有倾向性报

4、道的,也有对法院审判的案件和法官工作作风作出评论性、批评性报道的。报道法院审判工作的媒体以省级报纸、电视居多,也有国家级和地市级媒体。下面论述一下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对立与统一。一、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在任何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的社会中,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都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特质。独立公正的司法和自由的新闻出版,是识别真正的自由民主社会和其他社会的标准。(一)新闻自由非常重要。新闻自由能够让公民自由交流思想。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只有公民对不同意见和思想进行公开而自由的交流和争论,才能使真相得以揭示,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新闻自由

5、能够让公民实现自治权。民主政治是以民主权利和社会自治为基础的政治。民主政治的性质决定了人民对政府的监督,通过新闻媒体监督政府是人民对政府监督的重要表现形式,通过这种形式可以实现公民所享有的自治权。新闻自由能够为社会秩序提供安全保障。任何社会都难免因为各种有理或无理的原因而形成不满情绪,从心理角度分析,对不满情绪一味地压制,只能酿成激愤和暴力。新闻自由不仅能保证个人和团体的不满情绪及时地被发现,而且能为各种社会不满情绪提供及时宣泄的场所,从而消除破坏性的对抗,增进社会生活的和谐。(二)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源头活水。它关涉的主要不是法官和法院的

6、权威,而是个人、团体的权利和社会的利益。进而言之,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的确立,与法律的正当程序观念切切相关。按照这一观念的要求,任何人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司法公正是法律的正当程序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其基本含义是,法官在作出裁判(如决定被告有罪或无罪)时,应该处于公正的立场,不得受到法庭外的力量或信息或在审判中未予承认的证据的影响。(三)在现代社会中,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也应该是不可相互替代的特质。如果说民主的社会以社会成员的权益和福祉为终极目的,那么就该目的的实现而言,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则犹如车之两轮,不可偏废。正如美

7、国大法官福兰克特所说:表达自由在价值上并不具有压倒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法院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最后的堡垒,为了在审判中不至于陷入原始的情感冲动和压力的泥沼,它应该获得各种保障以便使审判过程不偏离合理的轨道。就社会而言,对法院工作品头论足的需要与法院严格履行职责的需要同样重要。当然,就中国目前的状况而言,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的发展皆不充分。一方面,把报刊媒体定位为执政党或主办主管者的“喉舌”,把司法视为“政法战线”的一部分、视为治者治理社会的“工具”,对它们的作用估量不足,外在制约较多;另一方面,媒体和司法的内部自治自律机制尚未形成。但是,就中国宪法

8、规定和社会发展趋势而言,两者皆构成社会生活的基本价值。因此,从制度设计原因的角度看,我们有可能也有必要前瞻性地、在两者发展皆比较充分的意义上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二、媒体监督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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