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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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摘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的第二百四十五条是首次在立法上确立了占有请求权制度。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作为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一种请求权,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予以立法明确规定,但一直以来,学界对占有保护制度,尤其是对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研究少有涉及,导致对该请求权仍然比较陌生或者对其相关具体问题仍然存有疑惑,因此对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与私力救济、本权之诉的关系辨析等方面进行一番考察和研究,进而初步提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设计

2、,以期在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问题的基本理论研究和具体实务操作有建设性裨益。关键词: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私力救济;诉讼设计1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编第十九章以5个条文确立了占有制度,并在第二百四十五条确立了占有请求权制度。从该条规定的第一款前半段可以看出,我国新确立的占有制度在占有的保护方面赋予了占有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作为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一种请求权,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予以立法明确规定,但一直以来,学界对占有保护制度,尤其是对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研究少有涉及,导致对该

3、请求权仍然比较陌生或者对其相关具体问题仍然存有疑惑,因此本文试就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进行一番深入考察和研究。  2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性质:物上请求权  在探讨物权法上的请求权时,民法学者有用“物上请求权”,有用“物权请求权”,有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且有将“物上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两者视为同一者,如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指出,“排除侵害,回复物权圆满状态之请求权,谓之为物权的请求权,亦称物上请求权。”1黄宗乐先生写到,“物权的请求权云者,谓物权之圆满状态被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排除妨害或防止妨害之发生,

4、得对现为妨害或将为妨害之人请求一定行为之权利,亦称为物上请求权。2笔者认为,不同的名称,代表不同内涵,如果未详细加以分辨,难免产生“名实不符”问题。倘若将问题考察焦点转到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上,那么进一步的问题是,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上述概念的关系如何区别,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有为何?  多数学者或认为“物上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并称,或认为二者似无不同,以笔者之见,盖受我国台湾学者见解的影响,而我国台湾学者则受日本学者见解的影响。3本文认为,日本民法认为占有是权利,即规定占有权,4与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占有

5、是事实显然不同,因此于我国民法应严格区分这两个概念:“物上请求权”的范围大于“物权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作为下位概念应从属于“物上返还请求权”,而“物上返还请求权”又作为下位概念从属于上位概念“物上请求权”,即在第一层面上,“物上请求权”包括“物上返还请求权”、“物上妨害排除请求权”以及“物上妨害预防请求权”,在第二层面上,“物上返还请求权”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由此可以得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属于同一位阶的概念,性质皆为“物上返还请求权”,亦可为“物上请

6、求权”,不同的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同时也是“物权请求权”。  3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与私力救济  通说认为,占有是对物现存的支配关系就其原状予以保护,是维持社会生活秩序的制度。占有人,不论其取得实力占有在法律上的正当性如何,其现存的占有状态均可得到法律以秩序化保障,但当这种实力占有遭受外来实力的侵害或干涉时,则将展开实力对实力的对抗,抗争的结果表现为:其一,后生的实力挑战了原来的支配关系时,遭到先在的实力的抵抗和消灭,此可称为占有的私力救济;其二,后生的实力与先在的实力处于势均力敌,即原来的支配关系衰弱以致新的支

7、配关系与之并存,此可称为占有的妨害;其三,后生的实力战胜先在的实力,即原来的支配关系被消灭并被新的支配关系取而代之,此可称为占有的侵夺或侵占。  对不同实力的对抗情势以及对不同支配关系的较量情势,在法律上应如何评判呢?换言之,维持原来的占有状态的先在实力与创建新的占有状态的后来实力中,应该以何者为正态,法律应该保护并支持那一种实力呢?  一般认为,在现代法制之下,权利或其他利益受到侵害时,除了可以诉请公力救济外,还可以以自力加以救济5。那么,是否占有人无论何时何地都可进行私力救济呢?笔者认为,对该问题应该分情势而

8、加以判断:其一,占有人的私力救济,在实力对实力抗衡中的转化过程里即原来的安定的支配状态正被搅乱而新的占有事实尚未确立并稳定之前,而应该予以允许,并且侵害人对该私力夺回,不得行使占有诉权,更不得行使私力救济。因为在新的占有事实尚未确立期间,应认为该物仍属原占有人的支配范围。其二,当妨害或侵夺已经成为过去的事实,或者因其继续而产生新的支配状态以后,则不得再行使私力救济。换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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