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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证券欺诈法律责任制度目录论文摘要---第三页一、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关键是投资安全----第三页二、证券欺诈行为对投资安全构成重要威胁--------第三页三、证券欺诈成因分析第六页四、建全证券欺诈法律责任制度现实意义--第七页五、完善证券欺诈民事赔偿制度-第八页六、建立证券欺诈行政补偿机制-第十一页七、结束语-第十二页(一)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赔偿的艰辛历程1、1998年至2001年的尝试阶段。1998年的上海“宏光案”,特别是2000年郑百文和猴王公司的造假行为曝光后,社会各界纷纷要求建立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其后,相当多公司的欺诈行
2、为被揭露。但由于证券民事赔偿缺乏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明确规定,法院也采取消极的回避态度,并最终发展为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9月21日发布的《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地法院暂时不要受理证券欺诈民事赔偿案件。2、2001年至2002年探索阶段。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各地法院开始有条件受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这一阶段证券民事诉讼的特点是:各界的大力推动。2000年“银广厦”事件之后,学术界和证券监管机关都
3、对于证券市场建立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关注,并积极推动这一制度的建立;法院的谨慎介入。在这一阶段,法院改变了先前不予受理的消极回避态度,而进行谨慎的、有限的介入。体现在:A、仅受理虚假陈述类证券欺诈民事案件,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其他证券欺诈案件仍不予受理。B、为法院受理案件设置须经行政机关作出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前置程序。C、在诉讼形式上,只允许采用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的形式,排除了代表人诉讼在证券欺诈诉讼中的应用。3、2003年来的实践操作阶段。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
4、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审理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目前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案件大多数都是采取单独诉讼的方式,并以和解或者调解的方式结案。第一件法院终审判决的虚假陈述共同诉讼案是大庆联谊共同诉讼案。根据本案的终审判决,原告获得的赔偿是其诉讼请求的一半多一点,对于被告公司的处罚相对较轻,更没有惩罚性赔偿。此外,案件历时数年,判决至今还没有得到执行。因此,该诉讼案件对于其他问题公司可能难以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2004年开始,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消沉,证券民事赔偿也出现了一个沉寂期,这
5、种沉寂是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投资信心的低落相互呼应的。具体反映到证券民事赔偿本身,在形式上表现为:法律制度没有与时俱进地进一步完善;违法违规案件数量不降反升;久拖不决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大量增加;起诉的投资者获得赔偿的款项减少;新闻媒体也减少了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关注度。4、2005年底以来证券民事赔偿重新进入活跃期2005年底开始,随着新修订的《证券法》和《公司法》正式实施,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活动重新进入一个活跃期。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券民事赔偿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建设走向完善。随着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出台并实施,中国
6、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基本架构已经完成,这包括: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各类股东权益诉讼制度等。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应当把这些基本制度落到实处。二是科龙案、银广夏案、东方电子案,并列为中国证券市场造假史和维权史上的三大案,06年可能获得实质性的进展。三是银广夏民事赔偿案与股权分置改革联动,对其他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解决具有借鉴作用。四是一批长期搁置的案件开始得到解决,许多新案件将被立案。其中,时间拖延日久的东方电子案、郑百文案、ST九洲案、生态农业案、济南轻骑案、长运股份案和托普
7、股份案有可能在2006年内通过法院得到解决,而一批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案件将有可能被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二)亟待完善证券欺诈民事赔偿制度 与即将到来的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活跃期相适应,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必须加以全面完善,从长远看,这应当包括如下方面。重新修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使之更具操作性。取消将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文件,作为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时的重要文件而不是唯一的前置条件文件;将虚假陈述揭露日定义科学确定使之与证券市场价格和数量的骤然变化相联系;诉讼管辖地应以第一被告所在地或原告依法选择为准而不是诉讼管辖地必
8、须在上市公司所在地。制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新《证券法》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责任范围、计算标准、主体范围、损失认定范围和赔偿界限。实际上,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同虚假陈述有联系,互为因果,互为形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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