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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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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机制现状与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论文摘要:当前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方式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审查范围有限、非司法性审查机制程序缺乏及行政相对方的参与权虚置。相关制度缺陷导致行政相对人权益难以获得有效救济,将抽象行政行为逐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制度的根本途径。 论文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机制:司法审查 1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机制及其评价 1.1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机制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原则上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我国现行体制中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查制
2、度主要有以下方面: (1)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此外,各级人大及其常务会还有权对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当然也包含了对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监督。立法法第90条还对除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的
3、权利、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权利做了规定。另外,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各部委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命令和决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和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2)备案审查和法规清理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002年实施的法规规章备案条列第三条规定,规章公布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两个或
4、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的部门报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由同一级的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经济特区法规由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2005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以进一步建立健全法规备案审查制度。接受备案的国家机关通过审查可以发现其中存在的违法问题,从而加以纠正。另外,国务院在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也可以发现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 (3)行政复
5、议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间接监督 根据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直接提起行政复议。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复议对象时,可以以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抽象行政行为为对象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4)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新闻舆论、信访等途径对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进行检举、控告、批评和建议,以此来促进行政机关检讨相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并及时予以改进。 1.2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机制的评价 总体上看,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机制在法律程序设置上过于简
6、单,关于行政立法法律监督审查的申请主体、受理机关、审查期限、处理措施等规定比较模糊,可操作性差,有效监督、规范抽象行政行为和保护行政相对方权益的立法目的难以实现。 (1)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监督缺乏具体的操作方式和程序设置 虽然我国宪法赋予了权力机关撤销行政机关违法和不适当的法规、规章的权力,但因为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督程序予以保障,这种监督有名无实。我宪法已经赋予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各项权力,立法法也规定了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但却缺乏保障人大行使这些权力的具体机制,人大内部也没有相应的机构和人
7、员,现实中这类审查最终难以启动和落实。行政机关的备案审查制度和法规清理也不是硬性的长效机制,缺乏明确有力的执行程序。因而造成备案审查只备不查,法规只定不清的局面,使监督流于形式。从客观上讲,我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大、种类多,涉及到各个领域,而各级人大常委会及政府法制部门的力量有限,很难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及时发现问题予以解决。另一方面行政监督仅仅停留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下级行政机关的许多规范性文件均是在请示上级行政机关并获得同意后予以发布的,上级行政机关很难对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会不当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纠正。 (2)对“其他
8、一般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存在空白 如果说对规章目前还有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话,那么对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可以说基本上是空白。“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多、范围广,在行政法律规范中所占的比例相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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