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疑难问题解答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疑难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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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疑难问题解答(一)本解答中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使用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为《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为《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为《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简称为《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简称为《借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为《合同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为《民事证据规定》。一、总则1、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主要有哪些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作为裁判依据?答: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主要适用《合同法》

2、、《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等司法解释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11月)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遵循哪些原则?答:(1)保护合法借贷行为,畅通融资渠道23。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运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审理案件规范和引导民

3、间融资行为的健康有序进行,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依法支持金融创新,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实现司法的疏导作用。(2)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注意甄别以各种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金融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非法集资嫌疑和犯罪线索,或者有引发系统性风险可能的,及时向公安、检察、金融监管、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和风险防范;及时移送案件或犯罪线索;运用多种手段加强集资款的清收追缴,依法及时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做好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防范少数不法人员煽动、组织群体性事件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3)规

4、范借贷行为,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注重发挥审判工作对借贷行为和民间金融市场的规范和导向作用,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风险,促进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通过依法妥善处理借贷纠纷,引导各类借贷主体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倡导守法诚信的社会价值。(4)注重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依法调解。借贷合同双方一般都存在生活、生产或居住地域等方面的联系,审理该类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及时妥善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在调解过程中,加强对调解协议合法性的审查,包括诉讼请求是否合法,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亲密关系,起诉的事实、理由是否存在明显不合常理的内容,一方当事人是否简单自认、未作抗辩等。规范性

5、文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二、审理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231、保护合法借贷行为,畅通融资渠道。(内容略)2、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内容略)3、规范借贷行为,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内容略)4、注重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依法调解。(内容略) 二、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3、如何认定借款合同是否生效?答: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4、如何认定借款合同的效力?答: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最高

6、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在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中,企业将借贷资金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不构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犯罪活动的,不宜认定借贷合同无效。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3《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规范性文件:

7、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3、本意见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4、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无效:(1)以“标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筹集资金的行为;(2)以向他人出借资金牟利为业的“地下钱庄”等从事的借贷行为;(3)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等犯罪行为的,按照《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取缔办法》、《国务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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