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之比较学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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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化发展,代理制度的积极作用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它使人们摆脱了事必躬亲的束缚,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而提高了经济效益。但实践中无权代理的存在却严重损害代理制度的信用,危害着社会交易的安全和本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之加以规范。以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归属之不同为根据,确立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二者共同构成广义无权代理制度。两者虽同属广义无权代理,但两者各有自己特点的基本性质、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举证责任。本文将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联系和区别进行简要论述。ii目录摘 要11.概述11.1狭义无权代理的概念11.2表见代理

2、的概念12.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联系23.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23.1两者基本性质之比较23.2两者构成要件之异同33.3两者法律效果之异同53.3.1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的确定53.3.2表见代理之法律后果的确定53.4两者举证责任之异同63.4.1对代理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举证73.4.2对狭义的无权代理的举证73.4.3对表见代理的举证84.完善表见代理的建议84.1关于本人的过失是否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94.1.1“单一要件说”的缺陷94.1.2“双重要件说”的合理性94.2对我国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的建议10结语11注释12参考文献13致谢15ii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

3、---毕业论文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之比较摘 要:代理是一项重要的民法制度,代理权是从事代理的合法根据。在现代社会,代理行为已广泛深入日常生活和商事活动的各个方面,无权代理问题也随之日益增加。本文从基本性质、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举证责任等方面对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进行分析和比较,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合同法对表见代理制度作了有关规定,学术上对表见代理制度构成要件的争论仍未休止。本文分析了“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的构成要件及理由,认为“双重要件说”更为合理。结合两种学说的观点,就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关键词: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法律关系;构

4、成要件;举证责任1.概述1.1狭义无权代理的概念所谓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他人的实际授予代理权,也没有能使第三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狭义无权代理分为三种:其一,自始不存在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其二,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其三,代理权消灭后的无权代理。1.2表见代理的概念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有被代理人承担。[1]《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5、2]15太原理工大学阳泉学院----毕业论文表见代理的发生通常有如下情形: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他并未对该人进行授权,第三人信赖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与该他人交易;被代理人将有证明代理权之存在意义的文书或文件交给他人,第三人信赖此项文件与他人交易,而事实上,被代理人对该他人并没有授予其代理权的意图;代理证书授权不明,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地因代理证书的授权不明而相信其为有权代理;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代理人交易;被代理人知道他

6、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而不表态。[3]2.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联系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具有一定的联系,表现在:(一)、两者都是因无权代理行为而产生的,都是行为人以他人名义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二)、无论是狭义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都可能给本人造成损害,无权代理人应当向本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还要看到无论是在狭义无权代理还是在表见代理中,第三人都享有撤销权。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第三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该条规定既适用于狭义无权

7、代理,又适用于表见代理。因为在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认为合同的成立和行为对其并没有意义,愿意行使撤销权,使合同不发生效力,表明第三人已经放弃了其信赖利益,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这种选择。况且这种选择并没有损害本人的利益,因为本人在根本上是不愿意受该合同效力的拘束的。即使在第三人主张了表见代理的效果以后也可以放弃表见代理的请求,而行使撤销权,不再要求本人承担合同责任,仅仅只是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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