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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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分析  摘要:目前,我国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比较薄弱,我国宪法理论应该将隐私权普遍化处理。同时,在原则上应将隐私权优先于与之相冲突的权利进行保护,对于与隐私权相冲突的权利,可以利用价值平衡在个案中的不同体现对其进行保护。  关键词:隐私权普遍化权利分类价值平衡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2-388-01    一、隐私权概述及其宪法保护现状  隐私权作为人格权发展过程中出现较晚的一种权利类型,其需要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的思想可以追溯到一百多年前,即1890年美国宪法学家塞

2、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代斯在当年《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上发表的《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该文的面试标志着隐私权理论的诞生。在我国,在某些学者的理论体系中,也体现了隐私权的存在,他们在基本自由之下放置了私生活自由,再在私生活自由下安置了住宅自由和通信自由。在宪法文本方面,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宪法文本规定了隐私权,比如虽然宪法没有提到普遍的隐私权,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39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

3、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40条)  由以上文字可以看出,在我国,在目前,仅仅在住宅和通信方面存在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在宪法文本上并没有提出普遍的隐私权提法。理论研究也仅仅是根据宪法文本进行了概括而并没有提出新的建议,没有就隐私权的普遍化进行学术上的努力,于是,与住宅和通信无关的一些隐私无法得到保障。此外,在宪法文本中,也有些许和隐私权相冲突的条款,如基本政治自由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该条款中,言论自由就经常与隐私权发生矛盾职称论文

4、。  二、隐私权宪法保护的改善  由上文可得知,要对隐私权的宪法保护进行改善,需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1)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拓展,使其不仅仅局限于住宅和通信两个方面;(2)有效解决隐私权与其它与之相冲突的权利之间的矛盾。下文将就这两个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隐私权的普遍化路径  要想把隐私权普遍化,找到其普遍化之后在宪法理论当中的栖身之所,必须先考察目前宪法理论对权利的分类方法。在学理上,对权利的分类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第一种是公民对国家的被动地位,由此派生出公民的义务;第二种是公民对国家的消极地位,由此派生出公民的自由权;第

5、三种是公民对国家的积极地位,由此派生出公民的收益权;第四种是公民对国家的能动地位,由此派生出公民的参政权;(2)消极权利;积极权利;(3)逃离国家的自由;接近国家的自由;依靠国家的自由;(4)第一代人权;第二代人权;第三代人权;(5)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妇女的权利和自由;有关婚姻、家庭、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6)参政权;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经济和教育文化权;特定人的权利;(7)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

6、和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特定人的权利;(8)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的自由与人格的尊严;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在这些分类方法中,有些是认识论上的分类,有些是根据宪法规范的规定作出的分类。  考察了权利的分类,接下去需要考察的是隐私权的性质。对于隐私权,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在任何情况下,每一个人都有被赋予决定自己所有的事情不公之于众的权利,都有不受他人干涉搅扰的权利;隐私权是人之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文中认为隐私权是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笔者不这么认为自由权意味着公民的一项权利不受国家与他人的干涉,而

7、隐私权除了要求国家和他人不干涉公民的权利之外,还要求国家和他人不知悉公民自身的事项。所以,笔者认为,隐私权应该被认为是与自由权并列的一项权利,甚至隐私权对国家和他人的要求比自由权更高。因此,笔者认为,在上述各种权利分类中,由于隐私权无法被自由权覆盖,应该在各自的分类里专门放置隐私权。这样一来,不仅隐私权不为他人知悉这一点可以得到解决,同时隐私权也可以不仅仅限于住宅和通信两个领域。  (二)隐私权与其它权利冲突的解决  与隐私权相冲突的权利有言论自由权、知情权等等,这些权利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以及与公共利益有关的生活领域。对于这对矛盾,笔者认

8、为,由于我国在隐私方面在观念上和制度上都不太被重视以及行使言论自由权、知情权的单位常常是新闻机构而新闻机构的力量相对于公民个人的力量强大,我国宪法应该原则上优先保护隐私权,对于与隐私权形成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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