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岗职工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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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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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下岗职工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

2、第1内容显示中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处,中央军事单位在京企业劳动部门:  为了推进我市的再就业工作,鼓励下岗职工主动地通过各种形式实现再就业,解除下岗职工再就业后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后顾之忧,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38号)的精神,现就下岗职工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协保”)是为了帮助年龄

3、较大,有一定再就业能力的下岗职工解除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后顾之忧,尽快实现再就业的一项措施。通过下岗职工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将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原企业,离开再就业服务中心,实现再就业。  二、下岗职工中,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男职工、1964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女职工,经本人与企业协商一致,可以办理“协保”。  “协保”的期限比照劳动合同的期限确定。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一方不同意续签的,协议自行终止,双方应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协保”协议签定后,再就

4、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劳动合同停止执行。  三、在“协保”期间,企业继续为“协保”人员办理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手续;为“协保”人员保管人事档案。“协保”期满后,按规定将社会保险关系和人事档案转入指定机构。  四、“协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在本市上一年最低工资标准至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00%的范围内,由双方商定。缴费比例为25%,缴纳比例由双方商定,但个人须按不低于6%的比例缴费,今后个人缴费比例随北京市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进行调整。  五、“协保”人员的失业保险暂按本单位上一年职工工资1%和个人缴纳2元

5、的标准,由双方商定负担比例,今后缴费比例待北京市新的失业保险规定出台后,再按新的标准执行。  六、已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企业,“协保”人员的大病医疗保险按企业缴纳大病统筹费基数的7%,由双方商定缴纳的比例。今后缴费比例随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统一进行调整。  七、“协保”人员在协议期间发生疾病,属于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按大病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大病医疗保险金支付以外的医疗费用,按照双方商定的比例负担。  八、下岗职工、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协保”手续:  ㈠下岗职工按照自愿的原则,向企业提出办理“协

6、保”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㈡企业接到申请后,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下岗职工签订“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保存一份(协议书样本附后)。  ㈢企业与下岗职工签订“协保”协议后,企业或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两周内,携带《北京市申请“协保”人员花名册》和“协保”协议文本、《下岗证》到区县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总公司劳动部门登记,并注销《下岗证》。区县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总公司劳动部门将登记的“协保”人员情况按月汇总、抄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九、“协保”期满后

7、,符合退休条件的,可由原企业按规定为“协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十、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第一年与企业签订“协保”协议的,企业可将其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第一年的剩余资金一次性发给“协保”人员。  十一、“协保”人员在“协保”期间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与原企业解除“协保”协议,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  十二、“协保”期间,“协保”人员就业发生困难的,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申请办理就业特困人员确认,由街道安排进入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实现再就业。并按本意见第十一条要求办理有关转移

8、手续。  十三、“协保”人员在履行协议期间,原企业因分立、合并或被兼并、收购等原因发生变化的,由接收单位与“协保”人员继续履行协议。需要变更协议内容的,必须经“协保”人员同意后方可变更。  十四、各企业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经职代会审议。  附件:  1.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样本)  2.北京市申请协保人员花名册(略)  3.北京市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情况登记表(略)  附件1: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样本)  甲方:××××××

9、15;×(企业名称)  乙方:×××(下岗职工)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期间和终结时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的缴纳:  企业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协保”人员办理缴纳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三项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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