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罪刑均衡的功能性蕴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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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罪刑均衡的功能性蕴涵论文.freelesStephen)说,报复情感之于刑法与性欲之于婚姻具有同样重要的关系,对犯罪处以刑罚是普遍冲动的合法发泄方式。(注:转引自北京大学《刑事法学要论》编写组编:《刑事法学要论——跨世纪的回顾与前瞻》,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91页。)如果不能对犯罪予以相应的刑罚,那么就会践踏人类对公正追求的朴素情感,从而无法实现刑法的公正价值。那么,何谓公正呢?公正又称正义,对此经典的定义有:“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注: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53页。)“人公认每个人得到他应得

2、的东西为公道;也公认每个人得到他不应得到的福利或遭受他不应得到的祸害为不公道。”(注:英穆勒:《功用主义》(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48页。)“正义是给每个人——包括给予者本人——应得的本分。”(注:美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中译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第56页。)可见,公正就是比例,不公正就是违反了比例规则,出现了多或少。公正或正义“全在于某一内在活动与另一内在活动之间按照某种平等关系能有适当的比例。”(注:《西方思想宝库》,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51页。)公正的这种比例关系具体表现则是:平等交换,包括等利交换和等害交换。等利交换指的是一定量的

3、利换取另一定量的利,如合法的市场交易等便是;等害交换则指的是一定量的害换取另一定量的害,如《圣经》曰:“若有伤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罪刑均衡原则体现的便是一种等害交换的公正价值。等害交换不仅是公正价值的一种类型(其另一种类型为等利交换),而且是公正思想的起源,“正义思想的人的起源是报复的渴望和平等的感情。”(注:法拉法格:《思想起源论》(中译本),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67页。)等害交换“不仅是理性的,而且是动物性的,就是猛烈的报复欲:这个欲所以强烈,所以有道德上的根据,是因为它的对象是非常重要非常动心的利益。这个利益就是

4、安全,它是人人都觉得是一切利益中最有关系的事情。”(注:法拉法格:《思想起源论》(中译本),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58页。)人类追求等害交换的公正性情感,反映在罪刑均衡原则观念的嬗变过程中。在同态复仇时代,崇尚“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朴素公正观念,损失一个部落成员要以犯罪者所在部落的相应损失作为复仇的手段,侵害行为与复仇行为之间具有对等性。早在古希腊时期,早期柏拉图就认为刑罚的本质在于赎罪和报应,通过刑罚可以净化罪犯因犯罪而产生的污秽的心灵,恢复因犯罪而被破坏的和谐。这种朴素的公正观念在古代的法律中也多有记载,如《汉漠拉比法典》第196条规定:“倘自由民毁损任何自由民之子之眼,则应毁其眼。

5、”《十二铜表法》第8表第二条规定:“如果故意伤人肢体,而又未与和解者,则他本人亦应遭受同样的伤害。”这些规定体现了罪刑均衡原则的原始形态。报应刑论在刑法思想中突显出来,源于人类早期的同态复仇本能,“是一种以动来对付反动的本能主义,但应对同一物报之以同一物而言,又体现了平均的正义观念。这种报应的思想,为确定罪刑之间的均衡性提供了一定的标准。”(注:陈兴良:《走向哲学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9页。)报应刑把人类的追求等害交换的公正性情感上升为理论高度,并以相应的理论为支撑,其主要表现在道义报应、法律报应和规范报应三方面。(注:道德报应论主要以康德为代表,法律报应论主要以黑格尔为

6、代表,规范报应论主要以宾丁为代表。)为发挥罪刑均衡的情感抚恤功能,体现等害交换公正观念,报应刑论在刑与罪的具体标准(如何给一定的罪配以相应的刑)认定上,又存有等量说和等价说。等量说又称事实说,为康德(Kant,1724—1804)所主张,其强调刑罚与犯罪之间外在形态上的同一性。康德认为,犯罪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人实施的违反理性的绝对命令的行为,刑罚是理性的当然要求。罪犯是有理性的人格主体,法律不得视之为工具,或者利用其为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加刑于他.因为一个人绝对不应该只作为一种手段去达到另一个目的。”(注: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7、权利的科学》(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64页。)所以,康德把正义比作天平,认为只有同害报复的原则,使体现正义报应的刑罚所施加于罪犯的痛苦与犯罪加于被害人的恶害保持数量的绝对等同,才能维持正义和天平的均衡。“任何一个人对人民当中的某个个别人所作的恶行,可以看作是他对自己的作恶。因此,也可以这样说:”如果你诽谤别人,你就是诽谤了你自己;如果你偷了别人的东西,你就是偷了你自己的东西;如果你打了别人,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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