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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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的,可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申请资助:(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

2、习的学生;(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资助类);(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首页;(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复印;(四)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五)深圳市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个人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复印件(验原件);(六)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七)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八)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复印件(验原件)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复印件。第四条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可以在实质性审查阶段并在缴纳审查费6个月内或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分别提出,也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一并提出。(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或授权公告日为准)PCT申请资助应在取得《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后6个月内提出。(以发文日为准)第五条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资助标准:(一)在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

4、2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资助标助额度内,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二)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人民币1800元。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由市知识产权局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第六条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按不同的国家分两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二个国家):(一)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二)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30000元。(三)在香港和台湾地区申请发明专

5、利的,按照国内申请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四)PCT申请资助: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10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6000元。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市财政局拨款后,通知申请人领取专利资助经费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方式直接拨付申请人。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一)不符合申请条件;(二)不属于资助范围;(三)未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第九条 市财政局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

6、监督检查。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将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并按《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是依法在深圳市注册设立的代理机构。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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