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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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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述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摘要】笔者作为一名基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与学习之余出于学习的兴趣,对刑法学比较有感吾,作为政府行政管理人员,对所发生的一些腐败现象深有体会。尤其对一些隐蔽性犯罪,也有了解,笔者出于对党和国家的忠诚,对人民的热爱,对一些犯罪现象作了详细调查,并有一些深切体会。对于一些犯罪现象,比如单位私设小金库,单位集体旅游浪费公款现象等。基本上有两种因素。一、财务体制不健全,二、领导干部政治觉捂不高,另外也有一些单位犯罪现象无法察觉,因为单位犯罪主体不明确,概念模糊,有些是法律本身的疏漏,有些
2、是行政体制问题遗留。但单位犯罪不是法律术语:法人犯罪是国际上通行的称谓。比如基层派出所,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以罚代刑,私设金库,一经查处,追究责任只能是公安局。真正的犯罪主体却得不到惩处,这就是体制的弊端。理论界关于单位犯罪主体范围问题争议颇大,本文联系民法学的理论对单位的特征与范围进行分析,得出相应的结论,并且认为,有关自然人应当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并阐述了一定的理。【关键词】单位犯罪自然人犯罪在我国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只有自然人才能实施刑法中的犯罪,而对法人犯罪持否定态度。究其原因,除了新中
3、国成立以后,所有的企业法人单位均被实质性地纳入到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体系之中,成为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巨大“企业”的组成部分,即生产单位或车间。事实上不太可能,实施犯罪行为之外,还因为理论界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固执地坚持犯罪只限于自然人的行为,法人是民法所拟制的主体,没有本来意义上的意思,不可能实施刑法中所称犯罪见解的缘故。现行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一改原刑法否认单位犯罪的立法态度,采用总则性规范与分则性规范相结合的立法
4、方式全面规定了单位犯罪问题。但是该条关于单位犯罪定罪原则的规定的内容过于简单,大大地降低了刑法的可操作性,因此,有关单位犯罪的一些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笔者仅就单位犯罪主体范围谈一些自己的观点。本文笔者的粗拙观点是:在公司、企业机关等各种各样的组织对现代社会人们生活有巨大影响,用刑罚手段规定单位的行为已成为趋势,目前的单位犯罪和单位处罚制度中存在许多问题,没有反映出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主体不明确、内容不清晰、责任不明朗。我认为应当从单位自身所具有的议事程序、组织机构、目标以及与自然人相区分的特征来判断单位的罪
5、过,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追究相关行为人的责任。一、对单位的特征理论概述虽然我国现行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的主题和刑事制裁的方法,而且,还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的范围,但是,从总体意义上讲,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是单位犯罪,该如何判定,则完全没有触及。刑法采用了单位犯罪的称谓,并且简单列举了几种单位,但是对于单位的具体范围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单位的具体范围的认识并不一致。笔者认为,在界定单位的范围之前,首先应当明确能够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单位的特征,凡符合这些特征的单位即可成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
6、主体,反之则不是。我认为,单位犯罪主体应当具备如下特征:第一,单位的合法性。合法性是单位存续的前提,合法性要求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对于成立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实体条件,法律已经规定得十分清楚,毋须赘述,在单位的设立程序上一般有依据法律规定的设立、批准设立与注册设立三种方式。凡在实体或程序方面不具备合法性要件的组织当然地不能成为单位,应当予以取缔,自然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第二、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性。“法人必须有稳定的组织机构,以便形成不同于组成人员各自意志的法人意志,并保证法人按一定的方向进行活动。单位是物的
7、集合体,同时也是人的集合体,一定的组织机构能够保证单位成员之自然人的意志经过一定的程序上升为来源于自然人意志,但又不同于自然人意志简单相加的高于自然人意志的综合性的单位整体意志。作为单位一般要具有意思相关与执行机关。“机关是在一个团体内发挥一定职能的个人或集体。”第三,法人单位的持久性。单位必须有明确的存续期限,或者虽无明确期限,但必须有法定的或为法律所认可的终止的原因。单位具有人的有机集合性,持久性保证单位的存在与构成单位之自然人的变化无直接关系,从而超脱于构成其的自然人而独立存在。同时,单位的资合性也要
8、求其独立于自然人而稳定存续。临时性组织由于依托于组成其的自然人,不具有独立存在性,因而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第四,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性。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始于其依法成立,终于其破产、解散或者被依法撤消等事由。因此,尚在筹建中的单位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故不构成单位犯罪主体。在筹建者以筹建中的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如果筹建者是自然人,构成该自然人犯罪;如果筹建者符合单位的特征,构成该单位的单位犯罪。至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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