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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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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矫正工作推行以来存在的问题和思考论文..毕业关键词:社区矫正立法机构建设内容提要: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6年来,通过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矫正工作者的努力实践,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成效明显,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突显。本文拟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推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剖析,思考和探讨改革的方向及推进措施,以期加强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毕业,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
2、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主要针对的对象是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并确定北京等6省(市)为首批试点地区。2005年,“两院两部”联合发文,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省(区、市)。到2007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在全国24个省(区、市)的102个地(市)展开。2009年随着《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出台,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铺开。6年来,党中央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
3、,2004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和200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均对这项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各试点地区党委、政府也给予了充分重视,在人力、物力上作了相当大的投入。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密切配合,社区矫正工作者努力实践,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成效明显,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突显,本文拟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推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剖析,思考和探讨改革的方向及推进措施,以期加强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一、目前社区矫正工作推行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一)社区矫正工作立法滞后“
4、矫正”一词是一个舶来品,社区矫正在国际上已经历了100多年的历史。从1878年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市的制鞋匠约翰·奥古斯塔为救助一名酗酒犯争取了在社区监管最终导致了第一部缓刑立法的诞生.到1973年,美国明尼苏达州颁布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社区矫正立法。迄今为止,国际上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国家基本上都有自己的法律规定,只是在法律规范的形式上有所不同。有的国家制定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最典型的是美国。到1996年,美国相继有28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或类似于社区矫正的地方性法规。有的国家在专门的刑事执行法律中对社区矫正活动作出详尽的规定,社区矫正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如德国的《刑罚执行法》、俄罗斯联邦
5、的《刑事执行法典》等。有的国家有单行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如新西兰的《假释法》、芬兰的《社区服务法》、日本的《缓刑执行保护观察法》、《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等。我国在2003年推行社区矫正工作,依据的是“两院两部”联名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6年来,各省(市、自治区)也相继出台了一些规定。但即使这样,仍然没有真正解决社区矫正的法律问题。目前我国的《刑法》和《监狱法》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而“两院两部”的《通知》要求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是司法机关,在操作中就出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的分立问题。“两
6、院两部”的《通知》事实上既不属于行政法规也不属于司法解释,但正是这个缺乏充分合理性的《通知》在实践中却优于法律,如此也给之后的各项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因此,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立法刻不容缓。(二)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存在问题根据“两院两部”的《通知》和司法部的《暂行办法》要求,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具体负责各项日常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成为社区矫正工作主体与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身份不符暂且不说,就是司法所本身的内部机构建设、人员配置均存在着很多问题。司法所作为我国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制
7、宣传等职能。但是,随着工作要求的提高、工作范围的扩大、工作职能的增加加上本身建设还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又承担起社区矫正的职能后,目前司法所的机构建设对于要完整、准确和有效地履行非监禁刑罚执行的职能,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准确性、有效性及其公信力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一是司法所的模式和待遇问题。目前的司法所有三种模式,一种是街道、乡镇的内设所,一种是街道、乡镇与司法局共建的混合所,一种是司法局直属所。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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