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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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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商标侵权中的“反向假冒”论文摘要:从性质上看,反向假冒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从商标权的角度看,也构成商标侵权。比较相关立法,我国应着重适用商标法,以规制反向假冒行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商标法:应对“投入市场”进行扩张解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隐性反向假冒补充立法。论文关键词:反向假冒;商标侵权;法律规制;完善建议 商标反向假冒的概念源自美国1946年兰哈姆法(即美国商标法),在界定这一行为时用的一组词是“ReversePassing—off,字面的意思是“相反的骗卖”或“颠倒的骗卖
2、”。商标反向假冒可以理解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撤、换他人合法贴附的商标后,再将商品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反向假冒中,行为人是在他人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这是反向假冒与假冒商标最明显的区别。 反向假冒分为两种,一为显性反向假冒(expressrevere passing—of),指侵权人擅自将他人商品上的商标除去,换上自己的商标,并将该商品作为自己的产品再次投入市场流通的行为。二为隐性反向假冒(impliedreversepassing—off),指将他人合法贴附于商品上的商标去除后并不换上自己的商标,在无任何标识的情况下
3、出售的行为。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前者是利用自己的商标窃取他人的商誉,后者是剥夺他人商誉但侵权人自己并不以获取商誉为目的,手段更隐蔽。 一、商标反向假冒的性质分析 (一)商标反向假冒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是基本的商业道德准则。这一准则要求竞争者不得故意编造虚假信息,使消费者在错误信息的诱导下进行交易,也不得通过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利益换取竞争优势。由于立法的局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尚不完善,但该法还是表达了立法者反对弄虚作假,损人利己行为的旨意。反向假冒可能导致混
4、淆,也可能使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产生不切实际的信赖,这些都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不容。此外,反向假冒还掠夺了他人的产品声誉,阻碍了他人商标信誉的建立,因而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商标反向假冒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 在商品的众多识别因素中、商标的识别功能最为突出.而反向假冒使消费者元法通过商标的指示区别商品的来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秩了解包括商品产地、生产者在内的有关自己所购买商品的一切真实信息,经营者有义务将有关商品的信息,如实告知消费者。反向假冒人更换或除去别人的商品上的商标,提供给消费者虚假的信息,
5、错误地引导消费者做出购买行为,实际上妨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商标反向假冒构成商标侵权 反向假冒不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从商标专用权的角度看,毫无疑问,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注册商标专有权包含了“行”与“禁”两个方面,一是“行”的权利,即商标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将特定的商标使用在特定的商品上;二是“禁”的权利,即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有权禁止他人将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行”的权利保障在商品的市场流通过程中商标权人的商标与商标权人的商品相联的权利,除了终极消
6、费者,任何人都无权割断这种联系。“禁”的权利保障商标权人的商标与商品的联系在市场流通过程中不被混淆的权利。任何混淆行为,都可能导致商标的声誉被玷污,商标上的利益被掠夺。将他人标识在商品上的商标除去或更换,从形式上消灭了商标权人在其商品上标识商标的行为结果,直接侵害的是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也是对商标禁用权的非法否定。 二、对商标反向假冒的法律规制 商标反向假冒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犯商标校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也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会给市场秩序造成混乱,对其他经营者而言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7、。反向假冒行为侵害客体的复杂性决定了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适用不同的法律,以完成对这一违法行为的规制。比较相关立法,笔者认为.我国应主要适用《商标法》,以规制反向假冒行为。 (一)外国的通常做法 从世界范围来看,尽管各国对反向假冒行为的性质认识不一,因此在适用法律上也表现出差别性.但“不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反向假冒都是要受到法律禁止及制裁的。”如法国、意大利、澳大利亚和巴西等国直接将反向假冒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而加以禁止。而在德国、日本、荷兰等国,反向假冒是按不正当竞争行为来定性的。也有的国家将反向假冒行为分别
8、规定在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实行双重的规制,其中最典型的是美国。美国兰哈姆法第43条a款(即美国商标法第1125条a)是最明确的禁止商标反向假冒的商标法条款。另外,该条同时还属于反不正当竞争的总款。此外,美国还在《反不正当竞争重述》(第3版)第5条也将反向假冒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 (二)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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