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早期法哲学的逻辑起点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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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早期法哲学的逻辑起点探析  逻辑起点对于哲学体系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哲学研究就是一个从思维的本质去发挥思维进展的逻辑过程。所以,它必然有一个确定的逻辑起点。这个起点是作为预先假定的既定前提被接受的。哲学大师黑格尔曾经谈到过何谓逻辑起点的问题,首先,他说,谈到哲学的开端,似乎哲学与别的科学一样,也须从一个主观的假定开始。而且哲学开端所采取的直接的观点,必须在哲学体系发挥的过程里,转变成为终点,亦即成为最后的结论。    可见,逻辑起点首先具有历史性,起点即为终点,逻辑的发展与历史的发展是统一的。其次,黑格尔还认为逻辑起点具

2、有丰富性。他主张以最初的概念为哲学的开端,因为最初的概念具有直接性,从这样的概念开始,会发展出后面越来越丰富的概念。逻辑起点中已经蕴含了事物的本质,它是事物的前提、本质和基础。最后,黑格尔认为,逻辑起点还具有普遍性,应该是最常见的东西。  黑格尔对逻辑起点的阐发无疑是天才的,马克思对黑格尔研究法哲学的逻辑起点的认定表示赞同,他认为黑格尔把占有这一法关系中最基础的范畴同时也是表征人们在法律交往中最常见的关系范畴来作为法哲学的逻辑起点是正确的。后来马克思将黑格尔的方法用在《资本论》的写作中,把商品作为政治经济学的逻辑起点。  通

3、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认为,只有确认了逻辑起点,才能使理论体系更富科学性和严密性。所以,我们要研究马克思早期的法哲学,就必须确证法哲学的逻辑起点。我们可以借鉴哲学大师黑格尔是怎样确定法哲学的逻辑起点的。在他看来,法哲学应该从概念出发,从事物内在的关系出发,用概念的发展历程来确证。事物发展的结果早已原初的蕴含在事物的起点中。法哲学作为科学,就必须从法的历史发展中确认出发点,即它的逻辑起点。  在黑格尔看来,作为一个科学体系的逻辑起点的东西,必须是先前成果由具体到抽象的产物,又是思维由抽象到具体的起点。这样,就能以此为出发点来勾

4、勒整个体系的内在发展。  也就是说,逻辑起点一定是最简单的概念,之所以简单,是因为它是思维的起点;不仅如此,它也是最丰富的概念,之所以丰富,是因为从它出发,能描述整个体系的发展逻辑,它蕴含了整个体系的秘密。  何谓法哲学的逻辑起点。  第一种是张文显教授的权利和义务说.他在《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说道,权利和义务是最基本也最重要的基本范畴,因此可以作为法哲学逻辑起点的最佳范畴。因为,首先,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现象中最普遍、最常见的基本粒子,是对法律现象的最简单的抽象和规定。其次,权利和义务的对立蕴含着法律现象内部一切矛盾和胚芽。其

5、次,权利和义务是伐的历史起点,把对权利和义务的分析作为法学的逻辑起点,无疑是最佳选择。第二种是文正邦教授的行为说.他在《法哲学论》中说道,行为不仅是法律世界中最经常、最普遍、最基本、最常见的东西,因而其理论形态-'行为'概念或'行为'范畴,也是法学理论结构中最为抽象、最为简单的。    第三种是武步云教授的占有说.他在《人本法学的哲学探究》中说道,科学认识应该从'最简单的范畴'开始,而'占有'正是法哲学的'最简单的范畴',因为它是'最简单

6、的法的关系'以上介绍了我国法哲学界关于法哲学逻辑起点的三种代表性观点。但是具体到研究马克思早期法哲学的逻辑起点问题,笔者认为,利益才是马克思早期法哲学的逻辑起点。  利益何以成为马克思早期法哲学的逻辑起点通过对早期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文本研究,我们认为,利益范畴是马克思研究社会历史观的核心范畴。首先,在马克思看来,对利益的占有和追求是人类开展社会实践的源动力。人的社会行为往往和利益有关。其次,物质利益的发展决定了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法律的发展离不开利益。最后,物质利益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动力。  利益是马克思早期法哲学

7、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性范畴,它符合逻辑起点的基本特征,在马克思对法的阐述中,法的产生和发展无不源于利益,因此,我们把利益作为马克思早期法哲学的逻辑起点。那么利益究竟是什么呢?  利益是什么?很多人都把利益简单的看做好处,其实不然。很多思想家曾经探讨过利益这个概念,比如,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霍尔巴赫就说过:所谓利益,就是每一个人根据自己的性情和思想使自身的幸福观与之联系的东西;换句话说,利益其实就是我们每一个人认为对自己的幸福是必要的东西。霍尔巴赫对利益的认定有两个值得注意的地方:第一,他阐明了利益的本质。利益的本质就是需要

8、,与人的幸福相关的需要。第二,他阐明了利益的客体。利益的客体就是对自己幸福必要的那些东西。但同时,霍尔巴赫对利益的定义也有两个不足之处:第一,他把利益归结为个体的主观意愿,没有看到需要以及利益都有其客观基础,具有客观性。第二,他把利益的客体混同于利益本身。  而我国学者对利益的定义大体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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