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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论法院管理模式之重构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论法院管理模式之重构模式是指某种事物的基本特征或标准形式。虽然“模式”一词在法学界已经使用得相当广泛,甚至达到了滥用的程度,比如诉讼模式、庭审模式、执行模式等,但将模式分析作为研究问题的一种新思路、新方法,无论在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方兴未艾。模式分析法通过对某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揭示了此事物与彼事物的特质差异。笔者试图通过运用模式分析的方法,对法院现行内部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进行归纳总结,揭示法院管理体制的独特要求,剖析构筑法院现代管理模式的理论基石,提出新型管理体制的初步构想。 一、现行管理体制及其弊
2、端 法院的传统管理模式受到我国政治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深刻影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我国政治体制正逐步发生着变革,政府职能从审批型向服务型转变就是最典型的例证。法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最高法院已通过五年改革纲要明确了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即改革长期存在的审判工作行政管理模式,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具有审判工作特点,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法院管理模式。目前,一些法院虽对内部管理体制进行了一定变革,但究其实质仍未脱离下列三种模式: 1、行政化模式 行政化管理是我国法院管理的传
3、统模式,基本沿用党政机关的管理模式,即院长之下设立若干中层部门,实行院长、庭长、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三级纵向管理,一级管一级,层层请示,层层汇报,层层负责。完全没有脱离传统行政化管理的“人治”特征。审判一线的法官不仅在日常事务性管理中要服从上司,而且在从事审判活动中受到上司的直接干预和制约。一线法官如果在审理案件时,违背了上司的意志,则将面临奖惩、晋升、调离等各种“考验”。审判方式改革强调向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放权,形式上法院领导们的确不再审批案件,但事实上案件裁判受到各级行政领导干预甚至操纵的现象屡见不鲜、屡
4、禁不绝,造成这种形式上放权的原因,就是行政化模式把法官当作一般行政管理对象,从而造成了纠纷最终解决机制中行政权凌驾于审判权之上的权力错位现象。 2、企业化模式 企业化管理模式的典型特征是追逐利润,强调年终业绩,以完成年初制定的目标管理中的各项量化指标作为评先标准及奖惩依据。许多法院为了追求案件的质量、数量和诉讼费收入,年初即制定了岗位目标管理规定,并大多以案件审结率、未结案数、发回重审及改判率、当庭宣判率、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结率等为量化指标。一些法院在利益的驱使下,还为每个业务庭下达了年诉讼费创收任务。
5、年终法院结合岗位目标管理规定,对庭科室、法官进行考核考评。这种模式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具有一定作用,然而案件审结率等硬性指标,完全背离了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法官为达到量化的指标,违法审判、草率裁判;为降低发回重审及改判率,与上级法院拉关系,吃喝送请成风;甚至为了多收案(多收诉讼费)与律师“套近乎”;少数法院利用审判为经济服务的幌子,抢管辖、超管辖,总之不择手段多收大标的经济案件,致使审判活动成为一种经营方式,而审判职权则成为追逐利润的工具。法院成为经济经营实体,无疑是法制社会的笑话,但这正是我国法院现行经费管理
6、体制的必然产物。 3、军事化模式 军事化管理讲究纪律严明、下级绝对服从上级,等级观念较强。由于现代社会对法官的极端苛求,法官的自律和他律显得十分重要,鉴于法官整体素质提升尚需假以时日,因此他律成为法院对法官队伍进行建设管理的首要手段。由于军队转业干部占据了较多法院院级领导的位置,因此将军营管理方式注入法院管理模式成为自然,诸如法官个人事项请示汇报制度、八小时之外对法官的延伸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法官的职业特点,法官是自由的个体,他必须积累社会经验,增长社会阅历,硬性的制度管理必然严重侵害
7、法官个人的自由生活空间、挫伤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再看法院的传统奖励机制,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完全是军事化管理激励机制的翻版,已远不能适应现代法院内部激励机制的要求。现行的奖励机制,只是部分法官晋升的跳板,对大多数法官没有任何精神意义。那些没有获得奖励的法官,难道说不如立功的法官公正吗? 以上三种模式,在各级法院的现行管理体制中,不断发生着交叉和重叠,而且以行政化管理为基本模式。比如中层干部竞争上岗、考核、末位淘汰制具有典型的行政化和企业化管理的双重特点,《法官法》对法官奖惩及十二个等
8、级的规定,无疑带有行政化、军事化管理等级制的痕迹。 三种模式的本质特征都是脱离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以司法行政权干预、指导、制约司法审判权,法院司法行政工作严重制约着司法审判工作,与审判活动是法院一切工作的中心环节的意旨相去甚远。法官更要对众多行政首长俯首称臣。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是宪法确定的内容,其涵义不仅是法院对外独立审判,对内法官审判案件也应当独立于其同僚和上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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