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0561009
大小:72.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07-07
《民事证据制度改革与完善的若干构想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民事证据制度改革与完善的若干构想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它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都有着至为重要的影响。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十分原则,没有真正建立起系统完备的证据规则,司法实践中的证据问题长期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一些当事人利用证据问题搞突然袭击、拖延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法官对证据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也容易导致司法不公,滋生腐败行为。证据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重要因素。证据问题不解决,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目标难以实现。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缺乏统
2、一的证据规则也会导致法制不统一,违背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因此,通过改革完善我国的民事证据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迫切要求,也是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笔者拟从以下方面,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构想。 一、确立“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要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多年来坚持“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排斥“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要求达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的程度,裁判案件也只能以真实的案件事实为依据。这种“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反映
3、在审判实践中,是对“证据确实充分”的不切实际的追求。为保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与真实的案件事实相一致,审判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调查取证,导致审判效率低下,浪费了有限的审判资源。在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审判人员不敢裁判甚至拒绝裁判,违背了“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司法原则。“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也使审判人员调查取证和审核认定证据过程中容易先人为主,不利于保持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事实上,“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并不矛盾,二者存在辩证统一的关系。“客观真实”是司法证明活动追求的终极目标,司法证明活动应当努力
4、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一致。但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常常受到人类自身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的限制,人们对发生在过去的案件事实的认识往往不可能绝对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司法证明的目的是就行为过程而言的,体现了证明活动的追求和方向,是带有一定理想色彩的目标;司法证明标准是就行为的结果而言的,是根据一定的价值观念和需要确定的,是法理所认可的具有现实性品格的衡量准则。在具体案件的司法证明活动中,司法证明的目的不是必须实现的,而司法证明的标准则是必须满足的。”[1]民事诉讼的终极目的是实现社会正义,这决定了民事诉讼的
5、证明活动应当以客观真实为追求的目标。但就具体的民事案件而言,诉讼的目的是公正及时地解决民事争议,这决定了法院只能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裁判的依据。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决定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只能是“法律真实”。在程序公正、公开的条件下,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核认定证据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应当作为裁判的依据。那种以“客观真实”作为证明标准的认识,将证明目标与证明标准相混淆,不符合唯物辩证法的一般规律。因此,改革完善我国的民事证据制度,首先应当确立“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 在采纳“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的基础上,无论大陆法
6、系还是英美法系,学理与实践均以“盖然性”为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只是在“盖然性”程度上略有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对“盖然性”程度要求较高,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盖然性”,即高度盖然性;英美法系国家对“盖然性”程度要求略低,一般要求“或然性权衡和盖然性居上或占优势”。体现于具体的民事诉讼中,英美法系国家要求对事实的证明达到50%以上的程度即可,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要求主张事实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需达到明显大于对方的程度。 比较而言,我国的诉讼体制与诉讼观念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应以“高度盖然性”为民事诉
7、讼证明程度的要求。所谓“盖然性”,即是一种可能性,“是指一种可能而非必然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是从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中推定案情、评定证据,它以确认的事实联系其他合理性考虑为前提,是我们在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前提下不得不使用的手段”。[2]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要求,在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无法达到确凿程度情况下或者在双方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可以通过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衡量,对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的证据所支持的事实予以确认。这对于解决实践中因证明要求不明而导致的效率低下、法
8、官回避裁判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确立法官判断证据的现代“自由心证”原则 自由心证既是一种诉讼证明制度,也是一项法官判断证据的原则。它产生于18世纪末,是在克服法定证据制度武断、僵化的弊端的基础上产生的,至19世纪已为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采用。传统的自由心证强调法官判断证据的自由裁量权,排斥任何干涉,法官有权以自己的方式和逻辑决定证据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