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时限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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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证时限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论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负有提供证据的义务。但是对于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时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要求当事人在合理的期限提供证据。对当事人举证基本上采取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各个阶段均可提出证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均应审理。由于规定不明确..,一个案件往往会出现几次甚至十几次的开庭质证。不仅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也影响了审判的效率。2002年4月

2、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则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举证时限制度的出台,是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改变了长期以来当事人举证时限无法可依、无序可循的混乱局面,不仅很好地规范了当事人举证的权利义务,而且也大大提高了法院的审判效率。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关举证时限制度的适用,仍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笔者现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提供给大家,以供商讨。一、举证时限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举证时限可分为:约定举证时限和指定举证时限两种。约定举证时限

3、,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约定的,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的明确的时间期限。指定举证时限,是指人民法院依指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明确的时间期限。二、约定举证期限和指定举证期限之间的关系《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依照《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

4、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由于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同时送达原告,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同时送达被告,也就是说原告在知道案件被受理时法院就已经对原告指定了举证期限,被告在知道诉讼发生时法院也已经对被告指定了举证期限。这种情况下,在收到举证通知书之前,当事人是不可能就有关举证的期限作出约定,只有在此之后,当事人才有可能就有关举证的期限进行协商。因而,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的行为只能发生在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行为之后。《若干规定》既然赋予当事人有约定举证时限的权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5、,当事人一旦通过协商约定举证时限,该约定举证期限就应当优于法院原来的指定举证期限,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举证期限来改变法院的指定举证期限;否则,《若干规定》中赋予当事人所享有的约定举证期限的权利将成为一纸空文。在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定举证期限之说,只有在《若干规定》中规定的约定举证期限和指定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举证时限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依照《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就已经指定了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的指定是根本不可能完全考虑到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能力和案件的具体案情的。因而

6、,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优于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使用,不仅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而且也可以减少因法院依职权指定举证期限而在当事人诉讼心理上可能造成的不平衡感。所以,如果双方当事人经协商约定了举证期限,法院应当准许优先使用约定举证期限。只有当事人不约定举证期限或者就举证期限协商不成时,才适用法院的指定举证期限。三、举证期限的时限举证时限是适用期间还是适用期日?对此问题《若干规定》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基本上都适用的是期间,如要求当事人在接到举证通知书三十日内提供相关证据。但是,笔者认为,对于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

7、应适用期日而不应适用期间。因为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法院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的时间往往要早于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原、被告双方收到举证通知书的时间是不同的,如果法院指定举证期限都是一个相同的固定期间(比如三十日),那么势必造成原、被告双方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不同,这样就不能保证双方当事人处于公平的平等状态。所以,笔者认为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应适用期日。这样,当事人双方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是相同的,当事人双方才能真正处于公平的平等状态,也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平等诉讼权利。对于举证时限的上限和下限问题,在《若干规定》中只是对于法

8、院指定举证期限的下限作了规定,对于指定举证期限的上限和约定举证期限的上限和下限都没有具体规定。《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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