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为在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及其对中国的借鉴

政府行为在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及其对中国的借鉴

ID:10545693

大小:68.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7-07

政府行为在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及其对中国的借鉴_第1页
政府行为在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及其对中国的借鉴_第2页
政府行为在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及其对中国的借鉴_第3页
政府行为在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及其对中国的借鉴_第4页
政府行为在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及其对中国的借鉴_第5页
资源描述:

《政府行为在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及其对中国的借鉴》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政府行为在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及其对中国的借鉴  关键词:政府行为;合作经济组织;政策扶持  Abstract:Althoughthedevelopmentmodelsofthecooperativeeconomyorganizationsoffarmersatabroadaredifferent,thegovernment’sinfluenceandfunctionofthecooperativeeconomyorganizationsoffarmersisobjectivelyexistedandisveryimportant

2、.Atpresentthedevelopmentofthecooperativeeconomyorganizationsoffarmersinourcountryshouldtakethegovernment’spromotingasthedominantfactor.Theshortingsandinadequacyofthegovernment’sbehavioursinthedevelopmentofthecooperativeeconomyorganizationsoffarmersofourcountryexist.Fromtheang

3、lesofthegovernmentputtingtheagriculturalpoliciesintoeffect,themeasurestostrengthenthedevelopmentofthecooperativeeconomyorganizationsoffarmerssoundlyinourcountryareputforent’sbehaviours;cooperativeeconomyorganizations;policiessupport    一、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行为分析    世界各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

4、展模式,依据其产生和发展的途径或推动力量,可以归纳为两种:一种是市场推动模式,一种是政府推动模式。发展模式不同,政府行为的表现形式亦不相同,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影响和作用也不尽相同。从各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历程看,政府的行为包括立法行为、政策行为等。无论其发展模式属市场推动型还是政府推动型,在其发展中政府的影响和作用都是客观存在且至关重要的。  (一)市场推动模式下政府的行为分析  1.政府通过立法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活动提供法律保护  政府通过立法推动农民合作组织,以提高农民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的方式,缩小社会转型时期农村社会的震荡

5、,用政府扶助农民自主化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从而完成在小农户基础上的现代化改造,是一个将高度分散的小农户带入现代化的战略性社会政策。美国政府为支持合作组织的发展,1922年国会就通过了《卡珀—沃尔斯台德法》,把合作社从《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限制中豁免出来,确立了合作社的合法地位,这对美国农业合作事业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1~2]。法国政府通过制定《农业指导法》,将国家对农业的扶持资金大部分用于扶持农业合作社,对于合作社购买农产品加工和农业机械设备所需资金也给予一定比例的无偿资助。德国早在100多年前的1898年就颁布了合作社法,其后经多次

6、修改、补充和完善,成为与公司法同等重要的主体法。加拿大有着比较完备的专门针对合作社的法律体系,在联邦一级,有适用于全国的《合作组织法》。在省一级,也有各自独立的合作社法律。在个别省,此类法律甚至高达13个。与其他欧美国相比,丹麦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可以说是市场推动模式的一种极端形式,它几乎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没有对合作社进行专门立法或者制定规定的国家。但丹麦能成为世界上农民合作社最发达和拥有数量最多的国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宪法赋予农民自由结社的权利。换句话说,丹麦合作社的蓬勃发展受到宪法的极大保护。  2.从政府与农民合作组织的关系来看,政府主要对其

7、进行宏观的指导和管理,不充当农民合作组织的管理机关  在美国等欧美国家,都没有特别的行政性公共机构管理合作社。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成立不加限制,甚至不要求到政府机关登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完全是农业商品化或经济市场化的自发产物,是农民为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自愿联合。合作社坚持所有者控制原则,即合作社为全体成员所有,由全体成员民主管理和控制,一人一票,人人平等,农民们自己制定章程,选举董事会和任命经营管理人员,合作社所获利润根据会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返还给会员。美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奶牛协会就是农场主们在农业不断商品化、市场化和应付随时爆发的农业危机的过程

8、中,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而在销售、储运和加工方面所进行的联合。在丹麦,合作社的成立及运行自下而上,不需要任何权力机构的审批。  3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