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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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我国的司法制度浅议我国的司法制度王振亮(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济南250014)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894(2011】04—183—02摘要就我国设立的审判监督制度来讲.这一监督机制的建立对于法院内部纠正那些错案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现在审判监督制度之不足关键词司法制度监督机制监督制度OnChina'SJudicialSystem//WangZhenliangAbstractThetrialoftheestablishmentofmonitorin

2、gsystemisconeemed,theestablishmentofmonitoringmechanismstocorrectthesewrongcaseswithinthecourtplayapositiverole.Butinpracticealsoexposesthecurrentinadequatesystemofjudicialsupervision.Keywordsmonitoring;mechanismtomonitor;thesystemforthejudieialsystemAuthor

3、'SaddressJudicialPoliceVocationalCollege.250o14.Ji'nan,Shandong,China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为祸尤烈,因为犯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把水源污染了."真正的正义来源于对公正与效率的恰当把握."lI_现代法治理论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获得法院公正的裁判,这既包括实体上,又包括程序上的,如果裁判没有体现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公正时,该裁判就没有正当性,应当予以否定.[21就我国设立的审判监督制度来讲,这一监督机制的建立对于法院内

4、部纠正那些错案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现在审判监督制度之不足.正如美国学者勒斯克所指出的:"法的目的在于主持公道,而法院的任务则是审判,公道地,不偏不倚地适用法律,解决争议."日1再审程序的主要指导思想:"依法纠错"确立"依法纠错"的指导思想,对确有法定错误的已生效民事裁判,依法,及时地进入再审程序,使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事后救济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对一些民事案件,即使是有一般性错误,但没有法律规定必须提起再审事由的已生效裁判,应杜绝进入再审程序,这样就能达到平衡司法公正价值与社会效率价值的目

5、的,既维护了生效民事裁判的既判力,又保障了法律的权威性.2再审程序的基本原则(1)"宽进严出"的再审原则."宽进"是指申请再审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只要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起再审的条件和事由,人民法院就应当启动民事诉讼再审程序,使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能够及时,依法得到救济,从而维护自己已受侵犯的合法的民事权利,使其得到受到应有的保护.(2)有条件中止执行的原则.对需要提起再审审理的民事案件,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财产保全制度的规定,对于已生效民事裁判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原则上应在民事诉讼当事

6、人依法提出申请,并依法提供相当于已生效裁判的执行标的担保,保证后,法院才能作出原生效裁判中止执行的裁定,否则不予作出原生效裁判中止执行的裁定;特殊条件下法院可以根据已生效民事案件的裁判的执行标的种类和具体情况,依法决定原裁判中止执行.[51(3)有限再审原则.即在再审时限上规定,除当事人提出法定新证据以及就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相互矛盾的裁判文书,可以在裁判生效后二年内申请再审外,其他事由应当在原裁判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在再审审级上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外,再审案件由终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

7、并审理;[61在再审次数上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不得再审外,同一案件只能再审一次.3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及地位我国法律对再审事由的规定Is]相当概括而不确定.在民事诉讼理念重构之后,以笔者之见,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主体只能有两个,即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的检察机关,法院不再成为再审程序的启动者.在这两个主体中,应以当事人提起再审诉讼为主导和基础,以检察机关依法,依职权,有条件地行使监督权为审判监督程序的辅助和补充.(1)台湾学者杨崇森认为:"私人之生活关系原则上应由个人依其自由意志予以规律,

8、国家只要消极地加以确认,而界以拘束力,不宜妄加干涉."[91除检察机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提起再审程序以外,不经民事诉讼当事人提起再审诉讼,法院不能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在民事诉讼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的情况下,只要符合法定事由,法院就应当再审.[21(2)检察机关行使有限抗诉权是再审之诉的辅助和补充.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应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定位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㈣笔者认为,再审案件再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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