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信托制度的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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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信托制度的重建一、我国的信托状况分析  (一)信托陷入前所未有的困境  自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至今,我国的信托已经风风雨雨走过了27年的历程。在此期间,国家对信托业共进行过五次大规模的整顿。每次整顿的结果虽然明显地化解了当时出现的信托滥用对金融业造成的风险和负面影响,大大加强了国家对信托行为的约束和对信托关系的法律调整,但并未使信托业在我国实现人们所期望的“复兴”,成为令人瞩目的一个金融行业,反而使其日益边缘化。曾几何时,被国家誉为“金融的轻骑兵”、“金融的百货公司”的信托业务,已经从“白天鹅”蜕变成了“丑小鸭”。鉴于信托业继续表现出自己是扶不起的“

2、阿斗”的形象,国家似乎也不再把信托作为有效存在的金融行业对待。在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第三十三章“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中,明确提出了商业银行、保险和证券融资行业的改革目标,并要求建立和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体系,但对问题最多的信托业如何改革却只字未提。有人已经发出“谁来拯救炼狱中的信托业”的呼声。e为什么曾经在我国风光一时的信托会成为食之无味又弃之不舍的“鸡肋”?为什么在许多国家行之有效的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土壤”中却无法“扎根和成长”?难道信托在我国缺乏实践?难道学界对信托缺乏研究?  (二)信托不缺乏学术和经验  早在1919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和聚兴诚银行上海分行就已经成

3、立了信托部从事信托业务,这一时期恰恰是大陆法系国家引入英美法系信托制度的初期。此后,尽管中国外患内忧,战乱频繁,信托业却一直在与银行业的兼营中存活下来。全国解放后,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强化使信托业逐渐萎缩、消亡。直到1979年我国改革开放后,信托才重新步入回归之路。在很短的时间内信托投资公司的数量就已经达到620多家,各银行也成立了信托部轰轰烈烈开展起信托业务。1982年后,国家先后对信托业进行过五次大规模的整顿,使整个信托业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论是金融货币政策发生变动还是信贷出现问题,首当其冲遭到整顿的总是信托业。金融体制从“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的改革受到

4、冲击最大的也是信托。1988年处于高峰期的信托机构曾有上千家之多,2006年跌入低谷时的信托机构只剩下数十家。现在可以说:我国的信托业是在痛苦的实践中挣扎,实践并不能总是带来好的结果。  面对信托业的种种问题,我国的学界(主要是法学界)并非无动于衷。他们积极著书立说,大肆宣传信托的理论和方法,将国外的信托制度介绍到中国来。其中有专项研究,例如英国的信托制度研究、日本的信托制度研究等等;有比较法研究,例如英美法系内部的信托法比较研究、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信托制度比较研究等等;有原理式研究,如信托关系研究、信托制度研究等等。此外,这些年来的各级科研课题中也不时能见到信托的影子。其

5、中有国家社科基金的课题,有省部级的课题,也有其他来源的课题。这些课题成果少则几万字、十几万字,多则几十万字、上百万字,大有不把信托搞出个“底朝天”绝不罢手的架势。根据现有的研究成果,如果谁要想了解其他国家的信托制度绝不是难事;如果想要了解信托应用的范围、领域、方式、法律关系、规则等等也会很快找到答案。因此可以认为,我国的学者对信托制度已经有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已经获得了足以被我国开展信托所需要的研究成果。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我国学者对信托的认识。  (三)信托不缺乏监管和规范  信托业的萎靡不振是不是由于缺乏监管或者缺

6、乏立法的结果?显然也不是,因为事实上我国一贯十分重视对信托业的监督管理,信托从来没有出现过监管缺位的问题。最早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信托业,银监会成立后由银监会代管信托。除一般性监管外,政府对信托业还采取过五次最严厉的监管措施——体制性整顿。然而,信托业始终未能走出“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面对此种情形监管部门显得一脸的无奈,不严格监管不行,继续严格监管会使信托机构的生存空间更加狭小和不畅。不久前出现的金信信托事件被认为是政府加强监管的一个信号,其他信托投资机构颇感到有些惶惶不可终日。政府对信托业的监管明显表现出“双刃剑”特征,即具有利与弊两个反方向作用的特征。所以,将信托

7、的危机归咎于监管力度不够或者监管不到位都是片面的和没有道理的。  信托的法律环境一直未出现过大的障碍,因为信托并不依赖于单一的法律。信托立法由两个部分组成,一个是一般立法,另一个是特殊立法。一般立法是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主要是由民法的一般性规则、合同法、继承法等构成;特殊立法是专为规范信托行为,调整信托关系而订立的法律,例如信托法、受托人法等等。通常,有信托的一般立法就可以成立信托,但是只有当信托的特殊立法产生后才能形成良好的信托制度。我国开展信托以来一直有一般性立法(包括行政法规)的规范,2001年《信托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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