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商标淡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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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商标淡化问题[论文关键词]商标淡化防御商标联合商标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  [论文摘要]商标淡化是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必须有商标淡化行为,淡化的对象包括驰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商标淡化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但应以赢利为目的,商标淡化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要件。反淡化保护的措施是完善立法、企业加强自我保护、预防淡化、强化行政管理和司法救济。  商标是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利器,许多竞争围绕着商标展开,也就产生了非法利用他人商标,特别是知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直接的假冒侵权受到越来越严厉的打击,一些企业转而采用间接的方式,其中,尤以利

2、用驰名商标、知名商标的品牌效应搭便车为甚。“搭便车”行为又称商标淡化,它对知名商标、驰名商标的危害非常大,但在我国商标法中规定的还不多,本文就该问题作些探讨。  一、商标淡化的概念和法律属性  反商标淡化理论最早起源于德国。传统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只能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行为,而反淡化理论则不限制驰名商标所有人行使禁止权的商品范围,使该权利延伸到非相同、非类似的商品上,即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1923年,德国某地方法院在判决中,禁止一家污水清理公司使用著名香水制造商的香水商标“4711”,是最早的应用反淡化理论的判决。美国是较

3、早实施反淡化保护的国家。1947年,马萨诸塞州率先制定了《反淡化法》,纽约、加利福尼亚等2O多个州纷纷效仿。1996年,美国把反淡化理论正式引入联邦法律],颁布了《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从立法上明确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该法将“淡化”定义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不管在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和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德国1995年修订的《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若存在被其他商标淡化或不当利用的可能,则可以不考虑其所用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而享受特别的保护。英国、意大利也在商标

4、法中作了类似的规定。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16条第3项规定,只要驰名商标使用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该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而受损,则禁止在与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这标志着反淡化保护制度在国际法层面上的正式确立。根据上述国家和组织的规定,大致可以概括出商标淡化的基本含义:商标的淡化是指无权使用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类似或相同的标识,利用驰名商标在市场中良好的商业信誉来推销其商品或服务以谋取利益,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其在其

5、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混淆,进而使该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与识别、广告作用发生弱化,从而冲淡了该驰名商标的声誉,导致驰名商标的社会评价降低、使驰名商标对其特定商品和服务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逐渐模糊并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1.商标淡化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驰名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驰名商标专用权商品

6、的行为;故意为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直接、明显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权利人易于识别。与传统的商标侵权形式不同,商标淡化并不要求对商标的使用发生在具有相互竞争关系的企业之中,也不必须发生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对商标的侵犯是间接的、不明显的,突破了传统商标保护的范围,使商标反淡化保护扩大到了与权利人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不仅限于商标,还有企业的其他标识,如企业名称、包装、装潢、域名等。  2.商标淡化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淡化是在市场竞争当中产生的,最初是一些经营者为了利用驰名商标的品牌效应采取

7、的“搭便车”行为。由于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标志着优良的品质,在市场中起着重要的标识和引导作用,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一些经营者不愿意付出创立驰名商标的成本,利用了驰名商标本身所有的信誉优势、市场竞争力优势与消费心理优势,误导、诱骗广大消费者轻易做出购买选择,从中牟利,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破坏了正当的竞争秩序。  二、商标淡化的构成要件  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侵权行为、危害后果、侵权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商标淡化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应结合这种行为的特点来认定。  1.要有

8、实施商标淡化的行为。商标淡化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割裂(模糊)是指无权使用人将驰名商标用于其他不相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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