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民转刑”命案的防控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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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民转刑”命案的防控对策摘要:由普通民间纠纷引发的“民转刑“命案近年来有所增加,已成为最主要的命案类型之一。此类命案是可防性案件,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完善立法,推进警务建设等一系列措施可以达到预防减少“民转刑”命案的发生,以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关键词:民转刑;命案;防控    近年来,由婚姻家庭、经济、邻里、干群、琐事等矛盾纠纷引发的命案越来越多,占全部命案的比重也越来越大。“民转刑”命案的高位运行凸显了传统道德观念正趋于淡化,而现代的人文价值观被误解扭曲,人们法律观念淡薄,加上当前社会贫富分化差距越来越大,少数贫困群体的心理失衡,导致人们的关系

2、日渐淡漠;此外,基层组织调解功能的弱化,也是致使小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调处,不断升级并最终转化为刑事案件甚至命案的关键原因之一。    一、何谓“民转刑”命案    “民转刑”命案是指由民间纠纷引起的,因矛盾升级或处理不当,一方使用一定手段、方法致使对方人员死亡的后果,即由最初的民事纠纷转化为命案的案件。此类案件主要是由财产纠纷、权益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人民内部矛盾引起。  此处命案是指所有造成被害人生命终结的刑事案件。这与公安部于2004年界定的命案范围是有区别的。公安机关界定的八类命案即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以投毒、爆炸、放火为手段、以强

3、奸、绑架、抢劫为目的致人死亡的八类命案。范围上,该含义含盖更广,包括了所有造成被害人生命终结的刑事案件,远远大于公安机关界定的八类特定命案。从犯罪所造成的结果来看,该含义下的命案必然有被害人死亡的事实,而公安机关界定含义下的命案既可能有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可能无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公安机关所界定的命案中,故意杀人案件不必然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他七类案件则应以致人死亡为必要条件。    二、“民转刑”命案的特点    1.多具有突发性。由于“民转刑”命案初期多是由民间纠纷转变而来,随着双方当事人之间口角、矛盾不断升级,情绪处于不能理性自控的状态,往往

4、容易出现一方当事人头脑发热,情急之下采用过激手段致对方死亡。在农村,这种情况相对较多,酒后因言语不和杀人的也较多见。  2.侵害主体与被害主体之间一般相互认识。双方主体之前一般熟识,多为邻里、婚姻家庭、亲戚朋友等关系,反目成仇的较多。  3.“民转刑”命案呈现增多之势,占全部命案较大比重。人际关系淡漠,个体受利益驱动,因琐事、婚恋、经济、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酒桌上吵架捅起刀子等致人死命的较为突出,且呈上升趋势。据统计,中国杀人案件中有60%是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1]。  4.本地人员与外来人口间引发的“民转刑”命案相对增多。随着经济发展,流动人口

5、越来越多,不断涌向城市,在城市或郊区形成外来人员聚居区,由于生活习惯、借贷关系、雇佣关系等多方面原因使得双方产生矛盾,继而引发命案,以外来人员杀害本地人员情形较多。    三、“民转刑”命案高发的原因    1.不良思想文化冲击,传统道德约束功能弱化。一些分配不公、贫富分化、贪污腐败、官僚主义、侵害弱势群体权益等一系列现实社会问题,侵蚀了人们传统的价值观、人生观和道德观。一些人理想信念发生动摇,心态脆弱,情绪浮躁,心理失衡,行为失范;一些人不讲道德、不讲亲情,只讲个人利益,只顾个人感受,往往以极端的方式处理矛盾纠纷。过去很少发生的儿子杀死父母的案件近

6、年来明显上升。  2.部分群体法律素质不高,普法宣传存在盲点。当前,还有相当数量的群体尤其是农民群体普遍法律素质不高,法律知识知之甚少,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不足,遇到矛盾冲突时往往喜欢诉诸武力,忽视了法律的权威。基层组织在宣传法律的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存在误区和盲点,往往走过场,没有真正把工作成效落到实处。  3.基层组织的调解能力不高,及时发现矛盾化解矛盾的能力有限。中国现行体制下,村委会、居委会、治保会、司法所、派出所等都有调解民间纠纷的权利和职责。但是民间调解的现状不容乐观,部门之间没有形成协调作战的观念,既无压力,又无动力,出了事情,互相推诿。四、

7、预防“民转刑”命案的具体对策    当前,拥有调解民间纠纷职责的基层组织有很多。首先,公安机关拥有调处民间纠纷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5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其他扮演调解民间纠纷作用的基层组织还有基层法庭、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治保会等,这些组织在预防调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2003年和2004年两年间,全国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1200多万件,其中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矛盾纠纷960多万件,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24

8、0万件,调解成功率达到了95%以上[2],及时阻断了一些普通的民事纠纷转化为命案。为进一步促进“民转刑”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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