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三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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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2、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3、行为能力决定民事主体可否自己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是故,凡欠缺行为能力者,对该行为的效力影响较为复杂。4、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不要将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与其权利能力混为一谈。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对行为的效力有影响,但仅仅限于法律行为,不适用于事实行为。5、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发生民事效果的表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所

2、产生的法律效果,通常就是从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法律关系可以由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事件等引起,但法律行为引起法律关系者,必含有意思表示在内。6、好意施惠的本质特征在于当事人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意思,也没有受其拘束的意思,所以不会发生私法上的效果,所以也就不受民法调整。在好意施惠等道德层次的关系中,可能发生由事实行为引发的法律关系,如请客吃饭中毒、搭便车发生车祸等。7、民事行为(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的民事行为。不存在效力待定的婚姻,不存在可撤销的遗嘱与效力待定的遗嘱

3、。8、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包括不作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9、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婚姻、遗嘱、撤销、抵销、解除。事实行为:债务清偿、无主物先占、遗失物拾得、添附。两者的区别:(1)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事实行为没有意思表示;(2)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事实行为不做要求;(3)民事法律行为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事实行为发生法定的法律后果。10、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意思表示的完成即为法律行为的成立(事实判断)

4、;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合法性(价值判断)。11、效力待定的行为: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代理人欠缺代理能力;处分人欠缺处分能力。(1)起始效力状态:效力未定;(2)最终处理结果,有两个命运:自始有效、自始无效。12、规避联营行为,享有“保底条款”权利的当事人就是借贷人,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13、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1)起始效力状态:一成立就是有效的、直至被撤销前;(2)最终处理结果:A、最终很可

5、能一直也是全部或者部分有效的:a)放弃撤销权的;b)超过除斥期间的;c)选择变更的;B、最终只有一种情况下是自始无效的,即被撤销的。14、无效的民事行为: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欺诈胁迫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内容违法的行为。(1)起始效力状态:无效的;(2)最终处理结果:无效。15、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精神性人格权:标识性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评价性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尊严权);自由性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隐私权)。身份权:亲权、配偶权、亲属权。16、依权能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

6、、形成权。形成权即依单方意思表示变动双方法律关系的权利。债权法上的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选择权、解除权、抵销权;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典物的回赎权;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婚姻撤销权;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17、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18、抗辩权: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19、形成权的除斥期间(不变期间):(1)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自催告之日起1个月;(2)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自知晓之日起1年;(3)合同解除中的解除权:无约定的,自催告之日起合理期限;(4)提存物的领取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5

7、)典权中的回赎权:无约定的,20年;(6)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自登记之日起1年;限制自由的自恢复之日起1年;(7)遗赠中的接受权,自知晓之日起2个月;赠与人1年内撤销,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6个月内撤销;(8)合同保全的撤销权,自知晓之日起一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破产财产追加分配:2年;人寿保险中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的,30日且不符合合同限制条件即自合同成立起满2年;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且在1年内。20、条件与期限的区别:利益期待权不同。21、束己合同、涉他合同。无效合同是指违法的合同。22、情事变更原则: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

8、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是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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