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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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中的法律问题内容提要: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是利用外资的新领域。良好的法律环境是吸收利用外资的重要保障。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五种具体方式,主要存在着十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国家应尽快制订、修改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解决实践中面临的法律障碍。Abstrct:Itisaneentforthat.Therearefivekindsofcollaborationsainlegalproblems.ss随着中国的入世,中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国吸收和利用外资的领域和方式也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吸收和利用外资参与处置不良资产就是一块全新

2、的领域。有效吸引和利用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培养专业人才,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扩大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促进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为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积累经验,其前景十分广阔。我国以往吸收和利用外资的经验表明,良好的法律环境是有效吸引外资的重要保证。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的实践表明,法律环境的不完善正日益成为制约资产处置进度和效果的问题之一,能否为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事实上已成为法治进程中面临的一个考验。为了规范吸收外资参与资产处置,外经贸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订发布了《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明确了国家鼓励吸收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但《暂行规定》并没能,也因为其法律位阶较低而不可能有效地解决吸收和利用外资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吸收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不同于传统的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存在着特殊性。因此,为了有效地引进和利用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有必要很好地研究、解决在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拥有资产的财产权形态包括: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及相关担保权益;股权;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实物资产;拥有处分权的知识产权

4、。吸收和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不仅可以采取传统的“引进来”的方式,将外商外资引进,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合作;还可以采取“走出去”的方式,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拥有的资产投到境外,在当地利用外资,进行合作,这除了要遵循当地有关的法律规定外,还要遵守中国有关到国外进行投资的规定。具体利用外资进行合作的方式有:(一)、将股权、债权及相关担保权益直接向外商出售或转让;受让者成为新的股东、债权人及担保权享有者。(二)、向外商转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拥有的实物资产。(三)、在原企业基础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外商组建外商投资企业。(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不良资产

5、出资,与外商组建合资资产管理公司和为处置资产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司,或外商设立独资的服务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不良资产出资,与外商组建合资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在吸收、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存在着以下法律问题: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限制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赋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中,没有“对外投资”的业务。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的对外投资行为尚无法律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资产向境外进行投资后,由于其对不良资产掌握的信息较多,对不良资产所处的环境较熟悉,可能需要再委托给资产管理公司以委托

6、人的名义进行清收和处置工作,并收取代理费用,但对资产管理公司能否从事此项业务,并无明确规定。为了促进利用外资工作,需要对此加以明确。二、以债权、股权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方式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及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中关于出资方式的规定,限制了出资者以债权、股权作为出资方式。债权、股权是财产权的两种形式。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公司立法中均允许以债权和股权作为出资方式。越来越多的实践,要求突破有关立法对出资方式的限制。如果我们限制这两种出资方式,则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建立合资公司处置资产时,将面临重重困难。建议在修改《公司法》时,能对出资方式问题做出修改,允许出资者以

7、债权、股权作为对公司的出资方式。三、建立合资投资基金的问题。我国现有法律对国内投资者以债权、股权等财产形式,与外商建立中外合资投资基金的问题,尚无明确规定。现有的规定仅针对证券投资基金或境外产业投资基金,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实际需要相去甚远,《投资基金法》也迟迟未能出台。立法的滞后限制了资产管理公司对投资基金这一金融工具的运用。建议在正在起草中的《投资基金法》能对此作出相应规定,赋予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中外合资投资基金的资格,并允许其以债权、股权等财产形式作为出资方式,可以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并使该法尽快出台。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其拥有的债权、

8、股权等财产到境外投资问题。我国现阶段对外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投资方式也是以传统的实物、资金为主,国家现有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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