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立案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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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再审立案之思考内容提要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立审分立”作为法院内部分工制衡的一项基本原则确立了下来,特别是98年以来各级法院按照立审分立和审监分立原则的要求,将原有的告申庭分设为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后,因现行法律对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再审程序立审分立的界限就成了急待解决的问题,再审立案的概念,特征等在学术界有不同的见解,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同的做法。LOcalHOSt本文对民事再审立案概念的几种学术观点进行了分析,并归纳了民事再审立案的特征,指出了现行民事再审立案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了改革与完善民事再审立案制度的建议。一

2、、前言再审程序作为法律救济的特别程序,已经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诉讼程序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再审程序为纠正错案,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再审程序所导致的无限再审、终审不终的弊端日渐显露。为此《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将再审程序改革确定为人民法院重要改革任务之一,也是2001年和2002年度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确定的法院工作改革重点。改革与完善再审程序是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环节。现年来特别是2001年重庆会议以来,再审改革在全国法院有了很大的进展,学术界对此也进行了积极的探讨,形成了各

3、种不同的观点。现笔者结合对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对民事再审立案制度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能对再审制度改革有所裨益。二、民事再审立案的概念与特征。对民事一、二审程序来说,立案是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的行为,对受理的案件做出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做不予受理裁定,其规定是非常清楚的。但“民事再审程序与一、二审程序,在程序的性质和目的,审理的对象和理由,起动程序的主体以及审判程序的设置上都有其特殊性”。因此,对民事再审立案进行理论分析,确切界定其内涵,从理论上对其进一步研究显得尤为必要。现今对民事再审立案的概念如何定义有以下三种不同的主张

4、:第一种主张是民事再审立案是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人民检察抗诉或依职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存在法定再审理由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对该案提起再审的行为。其标志是再审裁定书的下达,即再审裁定书下达之前的审判活动是立案,再审裁定书下达之后的审判活动为审判阶段。其实质就是民事再审立案是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对案件提起再审的过程。[5][6]第二种主张是民事再审立案就是法院对案件立卷进行复查的活动,其活动的内容就是接收申请再审材料并审查是否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对案件不作实质性的审查,其标志是立卷。第三种主张是对案件作初步的“实质”审查,对

5、“可能有错误”的案件予以立案。这三种不同的主张反映在法院内立案庭与审监庭的职能划分上出现了不同做法,在司法实践中有:一是由立案庭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由立案庭下达再审裁定书,然后交审监庭审判;二是立案庭接收申请再审的材料立卷后移交审监庭复查,由审监庭根据复查结果来决定是否对案件进行再审,再审裁定书由审监庭下达;三是立案庭对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认为“可能有错误”的案件移交审监庭进一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再审,再审裁定也由审监庭下达。笔者赞同第一种主张,即再审立案是指人民法院的立案职能部门依据当事人再审申请,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依职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

6、力的判决,裁定是否存在法定提起再审的理由进行复查,以决定是否对该案提起再审的审判活动。其理由如下:第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即起动再审的程序和再审审理的程序,而起动再审的程序就是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材料,决定是否予以再审的过程,是一种决定是否受理再审案件的审判活动。对受理的下达再审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纪敏认为:再审立案的标志是再审决定书和再审裁定书。再审案件也以此为起点,进入了案件的再审审理阶段。第二,这样作符合立审分立的要求,做到了立者不审,审者不立,防止了自审自立带来的司法不公,这也是程序公正的要

7、求,而将“再审的立案决定与审理裁决联为一体”由审监庭承担,这样就又恢复到“原告申诉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这一环节上‘一条龙’的审判方式,同时也在一定程序上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第三,前述第二种主张实际上仍由同一审判职能部门(审监庭)负责再审的起动和再审审理,立审并未分立。而第三种观点中其初步审查的结果并无法律的约束力,究意是否提起再审仍由审监庭决定,和第二种主张一样,仍未实现立审分立。那么,与一、二审立案相比,再审立案有哪些特征呢?首先,再审立案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侧重点在于判定原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其次,引起主体与一、二审相比具

8、有多样性,一、二审案件当事人是唯一的引起主体,而民事再审立案的引起主体依现行法律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符合再审条件而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再次,民事再审立案具有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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