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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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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再需要验资报告总结2014年薪公司法共修改了12处,修改内容于3月1日起施行。从以上对比中不难看出,新修改的内容包括三方面: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1、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
2、公司章程的方式。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及货币出资比例。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设立公司去工商局登记时,也不再需要提交会计师的验资报告。值得注意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则没有改变。三、感想1、新《公司法》是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出台的,于2014
3、年3月1日起实施。新法为中小投资者的创业创造了条件,激发了市场活力,新公司必将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同时也会创造大量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但改革是把双刃剑。2、修改后的《公司法》考验着中国企业的诚信度。《新公司法》放开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制,废除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一元钱开公司公司”得以实现。此项改革,对社会来说,虽能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让市场经济竞争充分,但必定会引起大量名副其实的“空壳公司”的诞生。当务之急是建立与新《公司法》配套的交易安全保障机制,避免出现不诚信的商业行为来破坏市场秩
4、序。3、新公司法免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的规定,验资需求的缩水必定会导致会计行业的验资业务受到极大冲击。篇二:现在深圳公司注册验资还需不需要现在深圳公司注册验资还需不需要深圳公司注册顾问小蔡告诉各位,现在深圳公司注册大体上是已经不用验资。有的人就问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是否表示公司股东不再需要实际出资了?其实这样的理解是不正确的,“认缴”不等于不缴,工商局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不再审查股东的实缴情况,即不再收取商业银行出具的入资凭证或评估、验资报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但公司股东仍有义务按照章程的约定在出资期限内,按
5、照认缴的出资额进行缴纳。此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仍需由企业依法履行实缴义务,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申报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登记注册资本,不收取商业银行出具的入资凭证或评估、验资报告。公司制以外的其他类型企业在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中有哪些政策变化?答:取消了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
6、(股份合作)企业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的限制,但原适用于上述企业类型的注册资金分期缴付制度不再执行,即上述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注册资金实缴登记制度,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及增加注册资金仍需提交验资报告,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及增加注册资金仍需提交商业银行出具的入资凭证或验资报告。还有不懂就问问顾问小蔡扣---扣---2846---537---41--6公司股东已在商业银行开立公司临时账户实缴出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出具了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可否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时主动要求提交验资报
7、告或评估报告?登记机关可否将其收取至公司登记档案中?答:因公司的实收资本和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已不再作为登记事项,故自2014年3月1日起,工商登记机关对于公司股东的入资凭证或评估、验资报告均不再收取。公司应将上述缴资凭证妥善保管,以便作为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股东缴付出资情况的依据,以备相关监管部门查验使用。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的,是否还需要提交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答:不需要提交评估和验资报告,公司登记机关按照企业申报的认缴资金数额登记注册资本,鼓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篇三:事业单
8、位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验字〔2007〕*-06号**中心:根据国务院2004年第411号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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