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妨害原则与相邻权、地役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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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人妨害原则与相邻权、地役权论文.freelpletitle”),但是土地使用权并不是所有权的同义词。使用权是完全所有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使用权也可以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例如,所有权人可赋予其他人独占使用或者与其共同使用财产的权利。另外,所有权人可以通过私人协议(合同)对其自身的使用权进行限制,这种私人协议也可以约束未来的所有权人。这些情况不仅对于使用权是适用的,而且对于其他组成完全所有权的他物权也是适用的,例如,排他权、处分权,排除妨害的权利以及不受政府征用的权利。为了表述“财产权利可以被分离或者分解”的理念,美国法律理论上有这样的比喻——财产权就像一束“权利集束”。当合在一起的时候,这个集

2、束构成了完全的所有权;但许多个别的权利或者叫做“每一束”也可以独立存在,构成一个有效的财产权利。这些权利束中的子集也可以重新组合,构成一个优先于所有权的财产性利益,例如,租赁权。通常所有权人有权在生前或死亡时转让自己的财产。所有者只能转让自己拥有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权人必须转让它所拥有的所有权利。所有者可以只转让一部分财产利益,他可选择以共同占有的形式与其他人同时享有财产利益,或者通过在财产上设定未来利益对财产权益进行时间上的划分。例如,房屋所有人可在房屋上设定租赁权,将房屋出租,从而赋予其他人使用房屋的权利。另外,土地所有人可在其土地上为其他人设定通行的权利。如果这种通行权是通过地役权

3、的形式来设定的,那么通行权不仅是现在的所有权人的义务,也是将来所有土地所有者的义务。当现在的所有权人销售或者转让土地时,这种销售或者转让行为仍然要受通行权的制约,因为一个人不能转让他没有的权利,而现在的所有权人已经放弃了“权利集束”中的一束。财产权像“权利集束”的理念被一些实用主义法学家所发展,他们的观念在20世纪早期非常有影响。“权利集束”的比喻虽然也受到过批判,但是若干年来这一理念显示出很强的适应性,成为美国法律思想与法律教育的主流学说。它展现了各种他物权,这些权利集合在一起就形成了所有权的概念,而当他们分解时又构成从完全的所有权到单纯的使用许可(又被称为特许使用权)等不同层次的财产利益。

4、在这两种财产权益中间存在着一系列不同的财产权,例如,终身所有权、一定年限的租佃权等。三、财产权利不是绝对的尽管完全的所有权可以被看作代表最高的和最完全的权利形式,但是,这种所有权不能被看作是绝对的。事实上,所有权中的每一个权利束都要受到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各种限制。举例来说,排除非所有权人干涉的权利是私人所有权的特征,但是,在必要的情况下,共同的社会目标——例如,非歧视原则是可以优先于排除权的。有关反歧视的立法规定,面向公众的商业企业的所有人不能根据个人的种族、国籍或者其他特征来行使排除权。此外,在一定的条件下,根据时效占有的原则,如果占有是长期的并且满足一些其他的条件,所有权可以从所

5、有人的手中转移到非法占有人的手中。在权利集束中的其他的权利上也存在着相似的限制。例如,对于相邻土地的所有权人,双方根据现行的土地法律都有使用自己土地的权利。但是,如果一方的合法使用损害了另一方合法使用的权利,那么情况该如何?私人妨害原则通过衡量侵犯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和其所具有的利益来解决这类纠纷。这就引出了一句法律格言,即一个人使用财产的方式不应当损害他人的权益。四、私人妨害原则和相邻权在中国物权法草案中,与私人妨害原则相似的规定可在第9章“相邻权”中找到。当使用土地的行为是合法的且不被私人协议(或称为地役权)所限制时,就由私人妨害原则和相邻权来规制相邻者之间的土地纠纷。这样,私人妨害原则和相邻

6、权制度为相邻者的行为设置了法律上的最低标准。此外,这两种制度都试图根据损害的程度和侵害行为的功用来平衡相邻者之间相冲突的利益。然而,相邻权制度比私人妨害原则给予受损害方更多的保护,甚至赋予相邻者一些直接的对相邻土地的使用权力——这种权利在美国法上一般只能通过私人协议来获得。根据普通法上的私人妨害原则,如果一个人因为其他人对相邻土地的使用而受到损害,他可以要求相邻土地的所有人停止侵害以及/或者赔偿损失,即使相邻方对土地的使用是符合所有现行土地法规的。当处理私人损害诉讼时,法院对损害的性质与行为的功用进行权衡,同时法院还经常考虑到何种土地使用权是最重要的以及原告是否“主动承受损害”。当损害的程度超

7、过了损害行为的功用时,法院将会禁止此种行为。关于私人妨害的经典例子是养猪人搬到居民区居住。受养猪场的臭味和垃圾困扰的邻居们可提起针对养猪人的妨害诉讼,要求法院发出禁令,令养猪人停止养猪。在此案中,法院会权衡有毒气味所带来的损害与养猪行为的利益,很可能得出结论认为损害的非正当性远远超出了养猪行为所带来的利益,特别是由于养猪人是在居民内进行饲养活动的。但是,如果是邻居们搬到一个业已存在的养猪场旁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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