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权划分问题的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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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税权划分问题的研究报告内容提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建设的要求,我国在1994年进行的工商税制改革中提出了“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指导思想。其中“合理分权”思想相对于传统的“集中税权”而言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和转折。本文在税权划分一段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近年来税权划分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重要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权划分的若干政策建议。  关键词:税权 税权划分 税收立法 税制改革  一、税权划分的一般理论  所谓税权,是指税收的管理辖权。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与居民间的税

2、权关系。对国家来说,要处理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在我国,税权是人民的权力,但它由国家代表人民行使,所以税权又是国家的权力,即国家拥有取得税收的权力,但同时国家必须负起提供满足居民公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的责任。对居民来说,要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也就是说,居民必须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同时也要有要求国家提供公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及监督税款使用的权利。二是国家机构与国家机构间的税权关系,即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权在国家机构间的配置,所谓合理分权,主要是指这些权力在国家机构间的合理划分问题。过去人们研究税权问题,主要是研究第一个方面,本课题研究的

3、重点则是第二个方面。  在国家机构中设立专门的立法、执法与司法部门,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它是在封建贵族与君主的矛盾加剧,特别是在资产阶级登记上政治舞台之后才出现的。提出三权分立、分权制衡学说的是法国的夏尔。路易。孟德斯鸠。这位资产阶级革命理论的奠基者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说:“如果人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他的分权制衡思想,后来被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两部成文宪法,即1787年的美国宪法和1791年的法国宪法所接受。继美法之后分权

4、制衡思想被许多资产阶级国家所接受,并成为宪法的一条重要原则。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制度,比之集三权于君主一身的封建皇权制度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从历史渊源上看,税权的划分促进了三权分立原则的形成。英国在13世纪初同其他封建专制国家一样,君主为满足其私欲或筹措战争费用,可以任意决定征税。这种情况引起了新兴市民阶级的强烈不满,他们在“没有代表则无税”的号召下开展了顽强的斗争。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被迫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实际上是限制英王征税等权力、保护贵族利益的宪章。宪章规定,国王不得随意征收税金或英金,如需征收,必须召开“大会议”,

5、。征求“全国公意”。这样就把征税的立法权力由国王手中,分立到了“大会议手中。后来,这些规定被资产阶级作为论证国会的地位和国会监督政府财政状况的法律的根据。  在西方国家由于存在的、不同的利益集团、存在多党制和两院制,因此强调三权分立,强调互相监督,总的说是适应它们的政治经济体制和传统习惯的要求的。但是,这种政治体制也存在不少问题。因为过分强调三权分立往往使国家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互相掣肘,久拖不决。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此不能搞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但是,也需要设置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国家

6、机构。设立这些机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家政治经济等职能,避免重大决策失误。应当指出,这些国家机构的地位不是并列的,按照宪法的规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在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权中,税收立法权是基本的原创性的权力,因而也是税权划分和合理分权的核心内容;税收行政执法权是最大量最经常行使的税权;税收司法权则是正确实施税法和依法行政的有力保证。国家机构间的税权划分,有纵向与横向的区别,所谓纵向划分,是指税收的立法、执法

7、和司法权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这种划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所谓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级国家机构的立法、执法与司法部门之间的划分,遵循“相互制约,相对独立”的原则。  总的来说,一国一定时期的税权分配是同期国家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法治水平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一国在确定本国税权分配模式时,不仅应借鉴别国的先进经验,而且尤其应考虑本国的具体国情。  二、我国税权划分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税权纵向划分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税权纵向分配主要体现为税收立法权的集权模式。

8、实行集权模式,有利于国家有效实施,宏观调控和全国提高国家能力,但我国现行税权的纵向划分尚存在以下三个突出问题:  1、税权的划分缺乏一个稳定的规则  在法治化水平较高的国家,税权的纵向分配一般通过宪法予以明确规定,或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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