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抢劫罪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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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抢劫罪的若干问题摘要在理论和实践中,围绕抢劫罪的若干问题,有一系列问题众说纷纭。比如,抢劫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但哪个权利是主要的,却有不同观点;另外,抢劫罪的对象除了有体物和动产外,对无体物和不动产是否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也有不同观点。本文对抢劫罪的客体、对象和抢劫犯罪方法及本罪与近似罪的界限加以诠释,从而进一步明确抢劫罪的轮廓。希望能对指导司法实践,惩治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一定的作用。关键词:抢劫罪认定区别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围绕抢劫罪的认定和

2、处理,有一系列问题众说纷芸,在区分罪与非罪与他罪界限上往往引起争论。本文拟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着重对抢劫罪的部分疑点进行探讨。一、对抢劫罪的认识(一)、抢劫罪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①(二)抢劫罪的客体抢劫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已无异议。但是,哪个权利是主要的,却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财产权利是主要的,因为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只是实现此目的的手段。另一种

3、观点认为,人身权利是主要的,因为人身权利比财产权利更重要。笔者认为,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什么,不可一概而论,这是要根据立法者惩治抢劫罪的价值取向加以判断。我国立法把与抢劫罪类似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的行为作为绑架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②表明立法者认为绑架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人身权利。其立法的价值取向在于注重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并且由此决定,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而不部财物是否勒索到手。  (三)抢劫罪的对象刑法规定,抢劫罪的物质对象是公私财物。所谓财物,一般指有体物和无体物,有体物可

4、以成为抢劫的对象,没有疑义。无体物能否成为抢劫的对象,我国刑法无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曾指出,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③但未说明是否可以成为抢劫的对象。笔者认为,就我国刑法而言,无论是有体物或是无体物,只要其具有经济价值,能够为人所控制,一旦被他人占有能够给所有人造成财产损失,就应当纳入财产所有权保护的范围,这对于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是有利的。例如,用欺骗手段骗用他人的电力,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用暴力、胁迫等方法迫使他人为自己当场无偿提供电力使用,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未尝不可以抢劫

5、罪论处。    从财产是否具有可移性,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可成为抢劫对象,没有疑义。但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能否成为抢劫对象?笔者认为,由抢劫罪的构成特征考虑,抢劫罪的对象应当是动产。因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占有财物。即使行为人用暴力将他赶出家门,并且当场强行进住,也不可能像抢劫动产那样,当场实现对不动产的完全和随意处置,而被害人却可以较容易地依靠政府有关机关收回自己的房产,恢复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因此,抢占他人不动产的危害程度一般比抢劫动产要轻。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328条第1项普通强盗罪,第2

6、项则规定:“以前项方法,是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意即也按照强盗罪的刑罚处罚,但罪名是“强得财产上不法利益罪”。按台湾学者解释,用强暴、胁迫手段,不能抗拒,驱逐他人出屋,而占用其房屋者,系在他人不动产上取得不法利益,应依照上述第二项规定论处。这样处理,虽不定强盗罪,却适用强盗罪的刑罚,说明上述行为与强盗罪在本质有着同等的危害性。这种规定既有利于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的全面保护,又区别强盗罪与非强盗罪的界限,值得我国立法机关借鉴。当然,我国刑法无此种规定,如果说霸占他人不动产的不定抢劫罪,就只能按民事纠纷处理也

7、不妥当。对于这类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其一,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进住并霸占他人住宅的,可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其二、为霸占他人不动产而使用暴力,致人伤害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的,定故意杀人罪。其三,为霸占他人房屋、土地而毁坏房屋、土地上农作物的,分别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其四,强占他人不动产后,将不动产上可移动之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如拆走房屋上的门窗、移走土地上的林木等,数额巨大的,可按盗窃处理。其五,意图霸占他人不动产,综合评价其手段行为和结果,尚不构成任何罪的,只能作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必要时可

8、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责令其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二、抢劫犯罪方法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的方法决定了本罪客体的双重性,并且成为与抢夺、盗窃、诈骗等罪相区别的最显著的标志。因此,正确认识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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