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证人制度:透析与前瞻论文

警察证人制度:透析与前瞻论文

ID:10499383

大小:58.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7-07

警察证人制度:透析与前瞻论文_第1页
警察证人制度:透析与前瞻论文_第2页
警察证人制度:透析与前瞻论文_第3页
警察证人制度:透析与前瞻论文_第4页
警察证人制度:透析与前瞻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警察证人制度:透析与前瞻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警察证人制度:透析与前瞻论文内容提要:警察能否出庭作证?对此,在英美法系国家,警察出庭作证比较普遍,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尚存在一定的争议。在我国,不管是从借鉴国外经验出发,还是从诉讼法理分析,抑或从司法实践考量,警察也应当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但是警察毕竟不同于其他证人.freelanisthepublicserviceofthecourt),讲的是警察有义务为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为保证司法公正提供服务的意思。其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是警察服务于法庭审判的一个重要体现。……在司法实践中,警察经常是作为控方的证人,接受控

2、诉一方的传唤而出庭作证的。但是辩护一方根据辩护的需要也可以自行传唤某一警察出庭作证。在出庭作证问题上,警察与其他普通证人负有同样的义务和责任。控辩双方传唤警察出庭作证的目的在于,了解警察实施某一侦查行为的情况,如逮捕、搜查、扣押、讯问、现场勘验等,使法庭明确警察对某一事物证据的保全情况,等等。由于英国法律强调警察为支持公诉服务的观念,加上有健全的法律保证,因此实践中很少发生警察在接受法庭传唤后拒不出庭作证的情况。”9在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第12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之外:(a)任何人皆有作证之资格

3、;以及(b)有资格就某一事实作证的人有义务作证。”10而从该证据法第13条、第16条等规定的排除情况来看,“另有规定”并不包括警察在内。所以在澳大利亚,警察也具有证人资格,可以出庭作证。而且该法第33条还对警察如何出庭作证做出了进一步规定:“警察提供的证据:(1)尽管第32条有规定,但在刑事诉讼中,警察可通过宣读证词或者根据其先前撰写的证词引导作证,为控方提供直接证据(evidenceinchief)。(2)除以下情形之外,警察不得以上述形式作证:(a)在有关事件发生时或者发生后不久,警察提供的证词;以及(b

4、)警察签署了所提交的证词。(c)在为确定是否起诉而对证据进行听审前的合理期间内,以向所指控的嫌疑人或者嫌疑人的律师开示警察证词之副本。(3)本条对警察作证之规定,亦适用于作证时曾任警察的人。”11(二)、大陆法系在大陆法系国家,警察出庭作证不仅在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而且在法律上也缺乏明确的规定,所以这个问题似乎仍悬而未决。根据大陆法系传统理论,一般认为证人是专指向司法机关陈述所知案件情况且又不具有其他诉讼身份的人员,从而把当事人、犯罪被害人及鉴定人均排除在证人的范畴之外,而是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

5、以及鉴定结论从证人证言中划分出来,另作三种独立的证据种类。12因此,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的传统理论主张主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及协助其侦查犯罪的警察不得同时为证人。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195条就明确规定:“司法警官和警员不得就从证人那得知的陈述内容作证。”第197条规定:“不得兼任证人的情况:……4)在同一诉讼中担任法官或公诉人职务的人以及他们的助理人员。”13也有学者认为,“警察与检察官是以同一立场、处理同一事物,如果允许警察在法庭上作证,会对保障被告人的权益不利。”14。不过,具体到不同的国家,警察能否

6、出庭作证也不能一概而论。在德国和法国的司法实践中,警察是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的。德国学者ClausRoxin在《德国刑事诉讼法》一书中指出,如果警察人员以证人身份被讯问时陈述,其虽然无法对该案有所记忆,但其所制作之所有的检举告发书状已尽力符合真实了,此时依联邦最高法院之见解,则审判的刑事法官得依据该书面的及该制作检举告发书状的警察所为之空白保证(Blankoversicherung),就被告之罪责以自由心证之方式来形成确信(BGHSt23,.freelent),是指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如“卧底”、

7、“眼线”、“特情”等)为了获得对某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诱使其实施某种犯罪的行为。43诱惑侦查手段的运用是现代社会同犯罪作斗争的客观需要。实践证明,诱惑侦查在某些无特定受害人的对偶性违法犯罪、有组织犯罪和智能性犯罪案件中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据广西桂林某城区检察院统计,该院在1998年6月受理毒品犯罪和假币犯罪案件94件130人,其中就有80.85%的案件运用了诱惑侦查手段。44然而诱惑侦查好似一柄双刃剑,如果使用不当就会伤及无辜。而且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均没有规定什么样的诱惑侦查是可以接受的。只是在理论

8、界,有人分析后指出,如果警察的侦查陷阱是“主动行为”或“积极行为”,即该行为本身具有引诱或鼓励犯罪的性质,那么这样获得的证据就不能采纳;如果警察的侦查陷阱是“被动行为”或“消极行为”,即该行为本身仅仅提供了一种犯罪的机会,这样的侦查陷阱获得的证据就应当可以采纳。45但是究竟如何判断侦查陷阱是“积极行为”还是“消极行为”需要警察出庭进行作证。从上述情况来看,我们不难得出结论,警察不仅应就程序性事实出庭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