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外保险索赔案的分析与思考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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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起涉外保险索赔案的分析与思考的论文[摘要]电力公司在海底电缆发生海损事故后,向国外保险公司的索赔过程中,缺乏相关保险法律事务应对机制,从程序上和具体应对措施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导致理赔时间延误,财产损失金额增加,难以获得及时和应有的赔偿;企业有必要建立一整套完整的保险索赔应对机制,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以便在财产遭受损失时,提高保险索赔效率,获得足额的经济补偿,并加快索赔进程,避免和减少间接损失。  [关键词]海底电缆海损事故索赔应对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从近期所协调的某电力公司财产损失涉外保险索赔的案例中发现,该公司在财产索赔

2、过程中,缺乏相关保险法律事务应对机制,从程序上和具体应对措施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导致理赔时间延误,财产损失金额增加,难以获得及时和应有的赔偿,并影响正常的电力生产经营。以下就该电力公司涉外保险索赔案例进行实证分析。  一、该案背景概述  2006年8月中旬某日夜间,我国东部沿海某电力公司一根运行中的位于海底130米深处的35kv海底电缆,因某外国国籍的一艘17万吨货轮走锚而被拖拽断裂,导致由该海底电缆输送电力的区域供电中断,对该区域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产生严重影响。该电力公司当日即向当地海事管理部门报案,海事管理部门依法临时扣留了肇事船舶,后经该船舶投保的国外保险公司驻我

3、国代理机构的赔偿担保后解除扣压。  8月下旬,该电力公司向国外保险公司驻我国的代理机构提出具体的索赔要求:电缆断裂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金额约人民币500万元,并提供了初步的更换电缆方案。.9月中旬,被损电缆残余部分打捞出水,施工人员对断头部位作简单封头后,存放于打捞工程船上。  该保险公司的国内代理机构对索赔的项目和金额进行了审核,但尚未作出最终理赔回复之前,该电力公司基于地方政府对供电中断区域恢复供电的要求,于2006年9月底,自行修复连接了被损电缆,经简单测试后放入海底。10月1日通电后立即断路。次日,电力公司又将断路的电缆打捞出水,重新修复连接,经测试后再次放入海底,以

4、仅达正常供电负荷30%的能力维持供电。  两次打捞、修复连接电缆和敷设电缆发生的费用约人民币400万元。据此,该电力公司向保险代理机构追加索赔项目,合计索赔金额增加至约900万元。  二、该案索赔程序和应对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1.更换费用报价不实。按正常的海底电缆更换修复和敷设施工工序:  海底电缆更换修复总费用=电缆直接材料费+施工工程费+施工间接费+税金-原被损电缆回收的残余价值  其中施工工程费中包含一次对被损电缆的打捞费用和一次新电缆的敷设费用,电缆直接材料费占此次更换修复总费用的绝大部分比率。  该电力公司提出的索赔方案中,电缆直接材料费的价格没有以准确的现行市价为

5、依据,长度上也明显超过实际所需;施工工程费存在明显的重复计算项目;对被损电缆的残余价值亦未作计算和扣除;索赔方案中对电缆供电中断的电量损失计算,在价格和时间上均缺乏合理的依据。  2.海底电缆修复连接违规,损失扩大。对保险事故后发生的施救或修复费用,其合理的前提是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致于扩大,且施救费用不能超过减少损失的金额。  电力公司在第一时间提出的索赔方案中,已明确表示被损海底电缆无法修复而必须更换,其合理的费用计算应如上节公式所列。但在9月底,电力公司未预先通知该保险公司的代理机构的情况下,两次修复连接被损电缆,致使多项费用重复发生和不必要发生。且该电力公司既缺乏海

6、底电缆修复连接必需的专用设备,也不具备修复连接海底电缆的专门技术,电缆连接后又未按相应的技术标准进行测试。这样导致第一次修复连接后通电断路;第二次也只能以正常负荷30%的低负荷临时运行的后果;更为严重的是,因未能事先告知该保险公司的代理机构,进行修复连接的必要性难以获得其支持;由此而产生的约400万元费用,也难以获得赔偿。  3.索赔证据不充分且相互矛盾。保险理赔和索赔事项中,事件所发生的损失及为减少损失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均应有确切的原始凭证或支持证据,才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认可。该电力公司对相关的损失和发生的必要费用所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对占修复成本主要部分的更换材料——电缆

7、的报价依据不足,并互相矛盾。在第一个索赔方案中,该电力公司提出:价格应以电缆生产商的投标价为依据;但事发后半年多,该电力公司仍未能给出生产商的确切投标价。在此后提出的追加索赔方案中,对修复连接电缆时所采用的部分同规格电缆,又提供了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市场价格,意味着该电缆可以直接从市场上采购。这显然与第一个索赔方案提出的按投标价定价矛盾,使保险公司方对该电缆的真实价格产生疑问。  对未预先通知保险公司境内代理机构的情况下,两次修复连接被损电缆的动因,该电力公司表示系迫于地方政府相关方面要求恢复供电的压力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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