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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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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击垄断:三大问题呼唤经济宪法出台六大亮点备受关注的反垄断法草案如期出现在6月24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这意味着,历经19年之久的起草历程之后,反垄断法终于正式进入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程序。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受国务院委托向会议作反垄断法草案说明时表示,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为进一步深化改革,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保持中国经济活力,加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反垄断法草案六大亮点 三大问题呼唤“经济宪法”出台
2、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背景下,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利用反垄断法律制度,防止和制止来自国内外的垄断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竞争力,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目前,中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投标法、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虽然对垄断行为作了一些规定,但已不能完全适应中国发展市场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专家指出,中国经济目前存在的三大问题迫切需要尽快制定反垄断法。 首先,一些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强制交易、
3、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相互之间达成价格联盟、划分市场、限制产量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直接危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妨碍全国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建立。此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 其次,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国内国际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国内有的地区和行业中,垄断的苗头也已开始出现; 再次,中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需要通过建立并实施较为完善的反垄断法律制度给予市场经营者以公开、透明并可预期的行为准则,规范市
4、场经济秩序。 此次提请立法机关审议的草案共8章56条,分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机构、法律责任、附则等,主要规定了垄断协议(见注1)、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见注2)和控制经营者集中(见注3)这三大制度,以及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反垄断机构、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明令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列出六种具体行为 在酝酿了近20年却始终“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反垄断法中,最受国人关注的莫过于反行政性垄断的设置。然而去年12月底至今,关于反垄断法草案删除反行政垄断章节的说法,一直以来都是外
5、界关注的焦点,以致外界对草案中有关行政性垄断内容的“去”与“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此次提请立法机关审议的草案中设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章,此前的种种传闻不攻自破。 事实上,对反垄断法是否应该规定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如何规定等问题,政界和学界一直存在较大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性限制竞争现象虽然在中国不同程度存在,但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不是依靠反垄断法所能够解决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性限制竞争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培育市场主体依法独立
6、经营的自主意识。同时,还要采取包括党纪、政纪以及必要的法律手段在内的综合性措施。 鉴于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性限制竞争的处理已经作了规定,关键是要进一步加强监督、严格执法,反垄断法可不必再做重复规定。建议反垄断法可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原则规定,以表明政府对这个问题的重视和坚决反对的态度。 另一种意见则截然相反,持此观点的人士认为,目前在中国,行政性限制竞争问题较为普遍,它扭曲竞争机制,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妨碍全国统一、公平有序市场体系的建
7、立和完善。甚至有专家断言,不消除行政垄断,就不可能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这种观点认为,反垄断法作为保护竞争的专门的、基础性法律,必须切实解决这一影响中国市场竞争的突出问题,因而建议反垄断法应当设专章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出具体规定。 虽然从理论上和国际通行做法看,行政性限制竞争主要不是由反垄断法解决的问题,但考虑到中国实际,在反垄断法中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既能表明国家对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重视和坚决反对态度,又能够进一步防止和制止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最终,草案采纳了后者的意见,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说了“不”字。 草案除
8、在总则中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滥用、限制竞争外,还设“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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