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图书馆员专业职务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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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图书馆员专业职务制度论文.freell(2005.6.5))。司书讲习课程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参加,受讲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按照《图书馆法施行规则》的规定,大体说来,如果是图书馆工作者,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工作经验。如参加司书讲习课程,必须有2年以上司书补的工作经验。如果是在校学生,必须是大学二年级以上,且修满了62学分以上,或者是具有高等专门学校毕业的学历。参加司书补讲习课程,必须修完了高等专门学校第3学年等。参加司书教谕讲习课程,按照文部省颁布的《学校图书馆司书教谕讲习规程》的规定,必须具有《教育职员免许法》规定的中小学校教谕资格,在校学生

2、则必须是大学二年级以上、且修满了62学分以上。3.2讲习课程的内容与学分司书和司书补讲习的课程设置、讲授内容、是否必修、必须取得的最低学分等,都不是一成不变的。现行的规定为1996年8月最新修订,从1997年4月1日开始实行。按现行规定,取得司书资格必须履修“甲组”的全部课程,取得全部学分;履修“乙组”中至少2门课程,取得2个以上的学分。这样,总共需要履修的课程至少为14门,取得的学分至少为20个。取得司书补资格,必须履修全部11门“司书补讲习课程”,并取得全部15个学分。与此前的规定相比,现行规定要求履修的课程、取得的学分数都增加了。按照文部省

3、颁布的《学校图书馆司书教谕讲习规程》的规定,取得司书教谕资格必须履修5门课程,取得10个学分。以下是司书讲习的具体课程和学分数:甲组(1)终生学习概论1(2)图书馆概论2(3)图书馆经营论1(4)图书馆服务论2(5)情报服务概说2(6)参考咨询实习1(7)情报检索实习1(8)图书馆资料论2(9)专门资料论1(10)资料组织概说2(11)资料组织实习2(12)儿童服务论1乙组(1)图书与图书馆史1(2)资料特论1(3)传播论1(4)情报机器论1(5)图书馆特论1以下是司书补讲习的具体课程和学分数:(1)终生学习概论1(2)图书馆基础2(3)图书馆服

4、务基础2(4)参考服务1(5)参考资料解题1(6)情报检索服务1(7)图书馆资料2(8)资料整理2(9)资料整理实习1(10)儿童图书馆服务基础1(11)图书馆特讲1以下是司书教谕讲习的具体课程和学分数:(1)学校经营和学校图书馆2(2)学校图书馆媒体构成2(3)学习指导和学校图书馆2(4)读书与社会2(5)情报媒体的综合利用23.3讲习课程的免修1996年8月公布的《部分修改图书馆法施行规则的文部省令》中新增加了一项内容,规定“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某种“资格”的人,在取得司书或司书补资格时,可以免修某些课程。“免修”问题最早是在1992年7月文

5、部省终生教育审议委员会的一个“报告”中正式提出来的。该报告认为,“在努力谋求进一步提高社会教育主事、学艺员(按:日本博物馆中的专业职务)、司书、公民馆主事等专业职员的专业研修水平的同时,有必要重新检讨大学等机构中的研修课程体系,重新检讨专业职务资格的授予条件”。作为具体措施,该报告提出了专业讲习课程的“免修规定”。“免修”的依据是什么?如司书和司书补,依据“对工作经验等内容的评价”(注:)。日本图书馆界有学者对这一措施很不以为然。有人说这是“廉价的资格给予”,有人说这是“十分可笑的措施”(注:),但最终颁布的文部省令采纳了终生教育审议会提出的“免

6、修”思路与方法。新规定的免修对象包括三类人。第一类是具有一定的图书馆工作经验者。“一定”的量化指标是时间,具体规定为“2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验”包含两层意思:首先是必须在图书馆工作,如公共图书馆、国立国会图书馆、大学图书馆、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等;其次是所从事的工作必须是图书馆的专门业务工作,如司书或司书补的工作,而不能是“单纯的事务性工作”。第二类是具有某种资格者。如按照法律规定取得了司书补、司书教谕、社会教育主事、学艺员资格等。第三类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第2种考试”合格者。按照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共分

7、3种。第2种考试的录用对象包括那些“需要相当高度的专业知识、专业技术的职位”,“图书馆学”列在其中,录用的人员“主要从事需要图书馆学专门知识、专业技术及其他能力的业务工作”(注:)。上述三类人可以免修的课程不完全相同,最多的可以免修4门课程7个学分。3.4讲习课程考核与成绩认定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司书、司书补、司书教谕讲习课程的考核与成绩认定,由开讲的大学进行。考核的方式可以是笔试、论文或报告书。经考核认定成绩合格者,司书和司书补讲习以开讲大学校长的名义颁发毕业证书,同时必须向文部大臣报告合格者的名单。司书教谕讲习则直接以文部大臣的名义颁发毕

8、业证书。4图书馆员专业职务制度确立的标志专业职务和专业职务资格获得方式的法定化,是专业职务制度的必备要素,但仅有此,并不能说专业职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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