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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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完善【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界定;对策;论文代写【写作年份】2013年【正文】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界定  现行《刑法》第395条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表述如下: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七)》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刑罚的刑期上有所延长,将刑法第395条第1

2、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该罪特征包括以下几点: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该罪。此处的国家工作人员除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外,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

3、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是考虑国家工作人员中犯此罪行的比较多,二是基于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需要特殊规定。  2、该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  3、该罪的客观特征表现为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支出的来源是合法的。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存在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事实。这里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及物品。支出是指行为人已经支付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行为人依法获得的财物

4、,如工资、资金、合法继承的财产、接受的赠与等。至于数额巨大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二是行为人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支出的来源合法。这是该罪的实质性特征。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合法包括拒不说明财产来源合法,也包括故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如果行为人虽拥有超过其合法收入或支出的财产,但本人能说明合法的,不能认定为犯罪。三是司法机关无法查明巨额财产的真正来源。这是该罪成立不可缺少的条件。如果司法机关能够查证行为人拥有的巨额财产系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所得,应

5、按相应罪名定罪处罚。  4、该罪的主观特征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非法占有不法财产会危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为图个人私利仍故意非法占有。应明确的一点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明知自己是以何种手段获得巨额财产的前提下,只要未解释其不明巨额财产的来源,不论其主观上是不愿解释还是客观上不能解释,依照刑法都能定罪。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的问题  (一)犯罪主体范围限定过窄  根据《刑法》第395条第一款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

6、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抛头露面,而国家工作人员则在幕后操纵指挥。此时,国有工作人员的职权异化为其私权力,成为其亲属大肆敛财的工具,只有对他们共同进行追究,才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但是对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追究,却没有明确规定。此外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并未发现其巨额财产的蛛丝马迹,但是奇怪的是,在其离职或者退休以后,却往往可以突然暴富。但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他们也无法定罪量刑。  (二)法定刑过轻、立案标准起点高难以实现立法意图  首先,按照1997年《刑法》

7、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是五年,而贪污罪与受贿罪的最高法定刑刑期都是死刑,尽管《刑法修正案(七)》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法定刑刑期从五年提高到十年,但仍然远远低于性质实质相同的贪污、受贿甚至挪用公款罪的最高法定刑。致使该罪在数罪并罚的过程中所起作用甚微,无关痛痒。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有一个量刑档次,且量刑幅度较窄,不管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有多少,只能在五年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量刑,不符合罚当其罪的原则。  其次,通过对1999年9月16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院

8、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比较分析可知,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入罪起点是五千元,甚至贪污、受贿不满5000元,并且只要符合几种特定情形之一的,也应予以立案。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数额却高达30万元(该罪立案数额标准经历了最初的1万元、1993年的5万元、1997年的10万元、1999年的30万元)那么行为人如果持有20多万的巨额不明财产时,都将达不到立案标准。  最后,贪污、受贿的隐敝性强,犯罪嫌疑人往往位居高位且具备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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