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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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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保险诈骗的成因表现及法律防范论文..关键词:保险诈骗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法律防范摘要:保险诈骗是保险经营中面临的一种道德风险,是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从文义上理解,保险诈骗是指不法分子以假冒身份伪造证件、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参与保险活动,骗取保险金的恶意行为。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这种经济行为以保险合同从签订到履行的全过程为形式表现出来。而保险合同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它的射幸性,既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侥幸性,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数倍于保险费的赔款;若不发生损失,投保人就丧失了对所交保险
2、费的所有权(长期性人寿保险合同除外)。投保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夸大索赔金额是保险诈骗者惯用的伎俩。对于保险诈骗行为的法律防范我们应:首先应加强保险合同的法律性研究。我国《保险法》颁布实施,使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阶段。但是,在保险纠纷诉讼中,许多同种类型、同样性质的诉讼案件,只是由于司法管辖在地域上的差别,而使诉讼结果大相径庭。这种情况,进一步导致了保险合同纠纷的增多,引起了保险业者和保险消费者的困惑,还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统一,这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司法上的问题,归结起来,重要原因是忽视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比如补偿性、附合性、最大诚信原则。准确
3、揭示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不仅对保险合同概念长期混浊不清及各类片面解释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还对引导人们自觉按照保险的本质属性及内在规律去进行保险活动,完善保险法律制度,积极健康地发展保险具有实践的意义。其次保险条款应当合理解释。由于我国现行《保险法》个别条款的制定过于笼统和不清,是造成保险诈骗的潜在因素。如《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由于该条文规定过于笼统,在我国保险司法实务中,有的法院经常片面理解其含义,动辄适用该条,不分青红皂白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
4、受益人的解释和判决,背离了立法原意。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借此诈骗保险金。:对《保险法》第31条应区别不同情况决定适用与否,对第31条的解释应进行限缩解释,而决不能进行扩张解释。总之,防范保险诈骗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之。“恶用保险制度的犯罪,最终将危害善良的保险大众,损及保险制度的社会功能。”一位现代欧洲犯罪学研究者指出①。保险诈骗是保险经营中面临的一种道德风险,是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从文义上理解,保险诈骗是指不法分子以假冒身份伪造证件、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参与保险活动,骗取保险金的恶意行为。在保险市场日趋完善的今天,在以风险为
5、经营对象的保险公司的业务活动中,保险诈骗就像一颗毒瘤,严重损害了保险经营的健康肌体,危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增大了保险经营的风险,在社会上产生极坏的影响。英国保险人协会②(AssociationofBritishInsurers)日前指出,很多人认为填写欺骗性的保单没有什么不可以,事实上,7%的人就是这么做了。据ABI调查,47%的投保者不排除提交一份虚假赔偿要求的可能,其余人中,有40%的人认为夸大赔偿要求的价格是可以接受的,只有29%的人认为符合保险事实比较妥当。在那些承认曾经填过欺骗性保单的7%的人之中,很多人认为这么做和在旅馆里偷毛巾一样司空见惯。保险是
6、以诚实信用作为正常运营的基础的,“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业的一个基本原则,被世界各国广泛认同。现在人们强调较多的是保险公司的诚实信用,因为往往客户在与保险公司发生争执时,作为弱势群体,容易引起社会舆论的同情。因此,某些具有投机取巧心理的客户正是利用了社会的这一舆论倾向,采取一些诈骗的手段来索取保险金。近年来,我国的保险市场越来越显示出巨大的潜力,然而,伴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诈骗行为也在不断增加。保险诈骗不仅有悖于保险经菅的公平诚信等原则,而且还威胁着保险事业的生存与发展,严重破坏国家的经济、金融秩序。减少或者杜绝保险诈骗行为是保险公司控制经营风险的内在要求,也是保
7、持保险市场良性发展、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必要举措。一、产生的原因及表现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这种经济行为以保险合同从签订到履行的全过程为形式表现出来。而保险合同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它的射幸性,既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侥幸性,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数倍于保险费的赔款;若不发生损失,投保人就丧失了对所交保险费的所有权(长期性人寿保险合同除外)。这种特性,体现了“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团结互助精神和商业保险的基本特征,既保证了保险经营的稳定,又能够使广大投保人以分散的、小额的支出换来集中的、大额的风险保障。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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