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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二审审判方式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二审法院究竟采取何种方式审理案件,直接制约着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以及民诉司法改革所追求的诉讼价值目标的实现。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民事上诉程序制度的结构直接或间接地取决于这一制度的预设功能。三审作为纯粹的法律救济程序,在审级设置中的学理探讨中已趋成熟,那么,二审的审理方式的选择对民事审级制度的最终确立和公开审判价值理念的贯彻就突显出其研究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上诉审审判方式开庭审理迳行判决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0-112-03 民事审判方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配
2、置方式以及诉讼程序的运作方式。上诉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多样化的司法功能,并且需要在不同价值目标之间进行平衡取舍。在当代,虽然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三审结构,但由于各国之三审上诉大多采取裁量性(或称许可性)上诉,且一般限于审查法律问题,各国的大多数案件和全部事实问题都只经过两审即告终结。为此,尽管本文系在二审制结构下探讨上诉审之审理方式,但这种研究在最终确立的三审终审制的审级结构中也是非常有意义的。 一、民事二审审判方式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评析 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一直作为司法改革中的重点,而追求效率与公正的最佳融合无疑将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但理性地审视我
3、国的司法改革进程则不难发现,我国二审的审判方式仍然有诸多方面亟待完善。 (一)审判方式的适用原则在审判实务中与惯例的冲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两种方式,即开庭审理和迳行裁判。而在具体的适用要求上,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迳行裁判为例外,且迳行裁判必须组成合议庭。 一般认为,上诉审制度的功能包括吸收不满、纠正事实错误,促进法律的统一以及巩固司法体系的合法性。近年来,我国的民事上诉案件居高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上诉案件的年增长率高于同期一审民事案件的增长率,其与二审大量积案之间的问题日渐突出。面对庞杂的二审案件,究竟选择何种
4、审判方式,审判方式的适用原则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的问题,就成为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实践表明,二审法院在强大的积案压力和审理期限的强制下,迳行判决这种被作为例外的审判方式却被广泛使用,甚至成为二审程序的主要运作方式,有些二审法院的迳行判决的案件达到70%以上。二审实践中之所以将审理方式的适用原则倒置,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四个方面:其一,为解决案件数量与紧缺的司法资源的矛盾,就将在长期的实务操作中加以变通的做法,演变成了法院工作的惯例。法院在二审案件中迳行判决的大量存在虽然是对法律的一种异化适用,但客观上在最大程度上协调了效率与公正的矛盾。其二,长期以来,我国在诉讼程序
5、的运作中都以法院职权主义的模式为主导,而法院在决定审理方式的时候更多的只是从内部人员配置、工作安排的角度出发,较少考虑当事人在程序中应具有的选择权和知情权,对开庭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其三,法律没有硬性规定审判方式的适用选择标准,造成实务中法院审判指挥权的滥用,并且审判方式的选择缺少当事人及其他环节的制约。其四,对一审程序中举证时效的机械理解,妨碍了一审程序充分发挥在审理中发现事实方面的功能,将大量的事实问题上交了到上诉程序解决,使上诉程序在平衡事实审查与法律审查的功能以及在选择二审审判方式方面陷入更深的困境。 (二)两种审理方式适用范围的不确定性与上诉案件分流标准的任意
6、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就民事上诉审的两种审理方式的适用标准作了规定,但《若干规定》的某些内容存在着悖论。 其一,根据《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二审需要对原证据重新审查或者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开庭审理。就审判实务规律而言,合议庭对原证据和事实的认定判断完全依赖于一审的诉讼资料的认定,这本身就屏蔽了二审对查明案件事实的其他渠道(尤其是开庭审理的优势),毕竟开庭审理是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渠道,也是审判公开原则在二审程序中加以贯彻的重要表现,如果仅仅凭借一审案件移送的诉讼资料来判断原证据是否存在重新审查之需要,
7、往往会丧失查明真相的机会。 其二,《若干规定》所规定的迳行判决的适用条件是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或事实清楚,只是定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迳行判决。迳行裁判的立法条件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上诉功能的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迳行判决同一些西方国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书面审理(书面审理是指不开庭、不调查、不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只通过审查一审案卷材料即作出裁判的审理方式。)有着本质的不同,它对于上诉程序功能实现的主要障碍不在于这种方式使用的远远超过二审开庭审理(比例大于7:3)的事实,而在于决定案件分流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