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的利益冲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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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秘密保护的利益冲突论文.freelissionsOnUniformStateLaTradeSecretsAct)。该法到1998年已为41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批准或采纳,1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和少数未采纳《统一商业秘密法》的州仍适用《侵权行为法第一次重述》的规定。《统一商业秘密法》虽然是示范法,但就其保护原则和保护水平来讲,是比较周密完善的,也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唯一一部有关商业秘密的专门立法。21995年1月由美国法律协会发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重述》(RestatementOfTheLaicEspionageActof1996)制定之前,联邦法律几乎对商业秘密问题

2、没有任何影响,商业秘密所有人主要是根据州法律和普通法对商业秘密进行救济。1996年10月由美国国会制定的《1996年经济间谍法》是一部保护商业秘密的联邦制定法,主要是对商业秘密进行刑事保护。原因是,由于盗窃商业秘密的危害,美国公司已经遭受了税收、失业和失去市场份额等亿万元的损失。参议院在赞同该项立法的报告中也指出:“在今天,商业秘密的价值犹如工厂(facory)之于企业(business)的价值一样。盗窃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害可能比纵火者将工厂付之一炬的损害还要大。”4《1996年经济间谍法》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禁止为外国政府的利益而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另一部

3、分是禁止一般性的盗窃商业秘密行为。《统一商业秘密法》与《侵权行为法第一次重述》相比的变化是:第一,不以在商业上使用为要件;第二,不以持续性使用为要件;第三,具有潜在经济价值的商业秘密,包括否定性信息也受保护。199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重述》也肯定了《统一商业秘密法》的做法,《1996年经济间谍法》专门规定了侵害商业秘密的罪名,并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更进一步反映了美国商业秘密法的保护范围与手段日益宽泛的趋势。也说明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商业秘密这样无形财产的巨大价值。美国的法院及学者在论及商业秘密的属性问题时都强调,商业秘密保护的实际情况总是在不断变化,应根据每个

4、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这些属性主要包括:相对秘密性、价值性、新颖性和合理保密措施。52、日本商业秘密保护的发展概况1990年日本知的产权研究所,对日本企业财产性情报的重要性进行调查,通过调查得出的结论是,在经济、技术水平迅速提高和向服务化发展的进程中,商业秘密成为支持日本产业的技术力、经营力,从而成为日本经济发展的重要财产基础。6由于日本法制主要承袭自德国,1911年由日本农商务部草拟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草案曾效仿1909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保护商业秘密作出规定,但由于当时日本尚属发展中国家,企业多为家族式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很少发生,最终通过的不正当竞

5、争防止法删去了有关商业秘密的条文。20世纪60年代,随着日本经济的复苏和繁荣,商业间谍事件屡屡发生,民间对保护商业秘密的呼声越来越高。日本专利协会也于1967年提出了“关于保护专有技术(knoarRule)、科玛规则(ConmarRule)和威斯汀规则(arproducts公司永久禁止使用由非正当手段获得的原告的生产棒棒糖系列技术,判决下达后,同样的商业秘密被其他竞争者以申请专利的形式进行了公开。被告上诉,要求自由使用与专利权平行的先用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对被告发出惩罚性永久禁令的制裁,指出:由于被告公司原来获得商业秘密的手段是欺诈性的,因此上诉人不应构成可从

6、第三人公开的信息中受惠的公众中的一员。侵权人开始行为的错误,导致自己丧失了在利用已公开商业秘密方面作为公众中善意成员的资格。本案确立的绝对禁止使用规则被称为谢尔玛规则(ShellmarRule)。18在谢尔玛规则确立12年以后,1949年,原告ConmarProducts指控被告故意引诱其员工离职,使其向被告泄漏了原告制造拉锁的七项秘密。该案判决侵占者在原告的商业秘密因为申请专利中的失误而无限公开后可以自由对原来的商业秘密加以利用,即确立了自由使用原则,构成了对谢尔玛规则(ShellmarRule)的彻底否定,被称为“科玛规则”。19ConmarRule表明商业秘密

7、侵权人因其侵占行为所受到的禁令制裁令在该商业秘密存续期间之内有效,当有关商业秘密被公开之后,侵权人将不再受禁令约束而可以重新使用该项信息并领先其他竞争者先行进入市场。ConmarRule表现了对侵权者的宽容甚至偏袒而不利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和其他善意竞争者,因而其是美国司法实践中褒贬不一而颇有争议的。由于ShellmarRule和ConmarRule两个相互否定的判例先后出现且同时存在,美国法院在有关商业秘密禁令救济问题开始不断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为此,出现了“威斯汀规则”(arRule和ConmarRule这两种极端的折衷,也是对美国商业秘密法和竞争法的平衡,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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