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对香港行政法的观察与思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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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对香港行政法的观察与思考论文.freelinationAuthority)都由行政法调整,香港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理工大学等主要大学,都有条例如以规范,此外政府认为重要的营业公司,如地下铁路公司、香港隧道有限公司,以至于私人开设的公用事业公司,如煤气、电灯、电话、电台、电视台、轮渡、公共汽车等,都有行政法加以规范,这体现了政府对这些组织和机构不同程度的控制,使这些公众团体和法定法人都能协助政府推动行政政策和实现政府目标,从而为香港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发挥作用。香港政府的公务系统有显著特色,它依照合法、高效、服务原则运行。目前布政司署(Government

2、Secretariat)是香港政府施政中枢,管理范围很广,包括行政、政务、教育、卫生、福利、保安、运输、经济、金融、工商等。香港公务员制度为政府所有部门及多种由政府提供服务的其他行政单位配备所需的人才,其公务员可分为一般性公务员和职业性公务员,一般性公务员可安置到任何政府部门工作,包括政务官(administrativeofficers)、行政官(executiveofficers)私人秘书、翻译人员和后勤人员;职业性公员通常只是在某一种部门中工作以运用其特殊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公众服务,包括警察、狱政人员、消防队员以及教师,政府律师等。研究香港行政法应在普遍了解香港各类行政

3、制度基础上对其具有特色的部分重点加以研究,从而对香港行政法内容的丰富性有更深刻的认识。(三)行政立法的严肃性、周密性香港行政立法的严肃性集中体现在制定条例的程序方面。香港民意咨询制度是一个颇有特色的制度。几乎所有香港政府及半官方机构,都设有各类咨询组织收集意见为政府立法和决策提供参考,香港政府有关条例的制定首先要咨询民意,并在报纸上展开争论或讨论。条例草案拟出后须经行政、立法两局议员审议才能正式提交立法局进行公开辩论,最后在立法局三读通过。所谓“三读”,即首读、二读与三读。“首读”只不过宣读法案的题目,“首读”后马上进行“二读”,“二读”由提出法案的官守议员对法案要点作简

4、短说明后,即告一段落。在进行“二读”辩论前,非官守议员先对新法案进行审议,然后决定是否应成立特别专案小组进行详细研究;如有反对意见,可在“二读”辩论进行后提出;如法案争论较大,“二读”辩论则可能再次暂停,待修正后再恢复。法案经“三读”后,立法局可成立一个特别委员会,对二读辩论中提出的问题作详细审查。在认为各项修正已经明确后,即由律政司动议进行“三读”,三读通常只是一个表决程序。条例法案经委员会审议和立法局三读通过后,须经港督同意并签署,才能成为法律。一般议案需要一个月左右才能通过立法局程序。可见,条例的制定是很严肃的,从而保证了立法的稳定性。为了使行政立法不仅有稳定性,而

5、且有必要的适应性和灵活性,香港政府通过“授权立法”形式产生“附属立法”来补充条例,这些附属规则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比较简单,能根据社会情况变化,及时解决条例实施中发生的新问题,对及时处理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中的新矛盾十分有用。可见,条例与附属立法有主有次,有统有分,相互配合,相得益彰。(四)执法的严格性、权威性严格执法是政府的生命,如果立法得不到有效实施,就等于无法。香港法制获得相当成功,其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是严格执法,使行政法得到全社会普遍的遵守,不仅公民的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而且政府自身的活动必须处于法律的控制之下,这正显示出香港社会的行政法治特征。香港行政执法体现了几个原则:

6、1.行政执法合法性原则:政府及其机构的权力必须有法律明确的充分的授予,香港政府条例对各机构的职权加以明确的规定,便于这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例如核数署专门负责审核所有政府帐目和地方行政机构和公共团体的帐目;廉政公署必须按《防止贿赂条例》去进行肃贪工作;行政事务申诉专员专门负责处理市民对政府部门行政失当投诉事务,这样各机构各司其职,不易发生越权或失职问题,使行政执法机关能依法独立地处理其职权范围内行政违法案件,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行政执法合理性原则香港行政执法机关享有一定幅度自由裁量权力,这就要求执法机关依照法律精神和立法目的去执法,防止显失公正处罚等现象的发

7、生。例如香港有关罚款上限比较高,但具体处罚时则由执法官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罚,并经常和同类案件进行比较,使之处罚幅度合理,产生较好执法效果。3.行政执法程序性原则香港尚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但有关条例对执法程序的规定比较周密,因此对行政执法的质量有所保证。香港报界刊载的案例中常常涉及对行政法程序问题的讨论,例如1995年3月曾对机电工程署引用《安全条例》,指派成立纪律小组,以调查处理电梯意外事故案件中聆听程序是否合法问题进行过讨论,在该案中电梯商认为机电工程署长兼任检控者及审判员角色,会形成偏见,反对聆听;机电署发言人则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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