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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与民法关系的经济学分析摘 要: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虽然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经济法学界多年来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状况表明,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无法解决这一问题。本文通过对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进行经济学分析,认为民法催生和增强市场失灵,经济法则矫正市场失灵;民法是对市场经济中权利的初始界定,是国家建立和维持市场经济之法,或称市场机制之法,而经济法是对权利的重新界定,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之法;民法确立市场自有制度,经济法则确立政府干预制度。关键词:经济法;民法;市场失
2、灵;制度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曾经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是任何一个经济法学者都无法回避而且是必须首先面对的问题。经过多年的研究和纷争,这一问题最终没有得到满意的答案,经济法学界现在很少再去谈论这一存在长期争论的老问题。但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毕竟是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必须解决的一个先决问题,避而不谈是无助于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一、回顾与总结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是一个在我国经济法理论中存在长期争论的问题。我国经济法学者多以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为出发点进行分析。这一方
3、法的源头是前苏联的法学理论。这里以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和1992年国家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两个时点为界,简要回顾我国法学界对经济法与民法关系这一问题的研究历史。(一)《民法通则》之前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我国的各种经济法学说中大都可以看到前苏联经济法理论的影子。以是否承认经济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为标准,这一时期的学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不承认经济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另一类承认经济法有自己的特定的调整对象。第一类主要有学科经济法论、综合经济法论和经济行政法论。学科经济法论最初是由前苏联民法教
4、授哥里班诺夫和克拉萨夫主编的《经济法》一书中提出来的,我国的佟柔教授作了更为深刻的阐述。[1](P162)综合经济法论由前苏联的克拉萨夫奇科夫、波列尼娜、波得罗夫、勃拉图西和药林等提出来,我国的王家福、王保树两位教授作了比前苏联学者更为深刻的阐述。[1](P165)学科经济法论和综合经济法论都不承认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学科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只是一个教学学科,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综合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各种部门法的总和,因而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经济行政法由前苏联的勃拉图西和
5、阿列克谢耶夫提出。[2](P102)我国民法学者梁慧星也持这种观点。该观点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没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因而经济法不是独立的部门法。这三种观点从根本上否认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存在,也自然没有论及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这一时期的另一类学说承认经济法有自己的特定的调整对象,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这类学说的典型代表是“纵横说”。“纵横说”由前苏联的拉普捷夫首先提出来的,在我国首先反映在由陶和谦等主编的《经济法学》一书中。[2](P133)“纵横说”主张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
6、或称国家经济管理关系,或国民经济管理关系)、横向经济关系(或称社会组织、或经济组织、或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或称上述组织之间及其同个体公民之间的经济关系)以及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2](P133)作为典型的“大经济法”观点,“纵横说”几乎包括了所有的经济关系,使经济法占领了民法固有的领地,没有划清经济法与民法的应有界限。(二)《民法通则》之后至1992年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之后,“纵横说”对其所主张的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进行了适当的收缩,产生了“密切联系说”和“管理—协作说”两种主
7、要的观点。持这两种观点的学者原来基本都是“纵横说”者。[2](P130)所谓“密切联系说”,就是在“纵横说”所主张的调整对象范围的基础上,将“横向经济关系”的范围稍作缩小,不再认为经济法调整一切横向经济关系,而只调整与纵向关系(或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或者干脆把“横向经济关系”的提法换为“经济协作关系”。这后者便称为“管理—协作说”。[2](P136)因为民法被认为是调整横向经济关系,所以虽然“密切联系说”和“管理———协作说”所主张的横向经济关系的范围比之前的“纵横说”的主
8、张有所缩小,但“密切联系说”和“管理—协作说”仍然属于“大经济法”观点,仍然侵占着民法的固有领地,同样没有划清经济法与民法的应有界限。(三)1992年后1992年党的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对国内外的形势作了正确分析之后,做出了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决策。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又以宪法的形式肯定了这一决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建立,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较为流行的观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