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益基金会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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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益基金会的产权【摘要】目前,基金会治理问题已日渐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学术界所提倡的基金会治理机制大多数源自对营利性企业治理的借鉴,这一借鉴过程忽视了对于基金会产权的分析。事实上,产权分析是基金会治理的理论前提。基金会产权与营利性企业产权结构截然不同,由此限制了治理机制的实施效果。由于公益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以及多元关系人的存在,基金会的产权结构尤为特殊和复杂,主要表现为公益基金会产权主体缺位。  【关键词】基金会;非营利;产权    在数百年的人类经济活动中,政府系统和市场机制一直是控制并决定社会经济发展的两大力量。然而,自20世纪以来,在世界经济发展步伐逐渐放慢的同时,“市

2、场失灵”现象频发,政府管理受到“公共管理危机”的严峻挑战。政府和市场的经济功能受到前所未有的深度质疑。20世纪60年代之后,一场影响深远的“全球结社革命”席卷欧美等国,第三部门①作为一种新力量承担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任。  作为第三部门的一名成员,公益基金会以其突出且鲜明的“公益性”和“公共责任”被视为政府和市场之外、促进社会发展第三种力量的典型代表。近年来,在我国公益基金会发展规模和资金数量大幅度扩张的同时,部分基金会内部治理混乱现象频频出现,甚至爆发数宗震惊社会的大案要案,这一事实显然与其公益性背道而驰。因此,基金会治理问题亟待解决。  针对基金会治理过程中出现

3、的种种弊端,诸多学者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措施,例如,引入公司治理机制、借助绩效评价等形式提升基金会管理水准,以确保其“公益性”目标的实现等等。这些措施确实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但是,这些措施往往只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仅能缓解一时之疼。由于未能针对症结“下药”,部分基金会甚至出现了“治理失灵”现象。看来,学术界有必要在更深层次和领域分析其原因,并探求对策。  笔者认为,前述针对基金会内部管理弊端的种种治理机制,大多源自其管理对于营利企业治理机制的借鉴。在借鉴这些治理机制的同时,研究者往往忽视了对于基金会本身产权性质的考察,而基金会和营利企业最大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产

4、权属性不同,因此,那些适用于营利企业的良好治理机制往往在基金会领域失去了效用。可见,产权分析是基金会治理的理论前提和必要准备。基于此,本文试图从公益基金会的根本特质入手,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视角,探讨基金会的产权关系,为今后分析基金会治理提供必要的理论准备。    一、公益基金会的基本特质    公益基金会是在组织认同的价值观指导下进行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致力于社会公益性事业的一种组织。学术界并没有专门分析公益基金会特质的相关文献,绝大多数研究者将包括公益基金会在内的第三部门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这种整体性的分析并不影响本文的分析结论。笔者选取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分析结

5、论,并试图从中提炼、概括公益基金会的核心特质。  萨拉蒙(2002)将非政府组织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组织性,即这些机构都有一定的制度和结构;二是私有性,即这些机构都在制度上与国家分离;三是非营利性,即这些机构都不向他们的经营者或所有者提供利润;四是自治性,即这些机构都基本上是独立处理各自的事务;五是志愿性,即这些机构的成员不是因法律要求而组成的,这些机构接受一定程度的时间和资金的自愿捐献。沃夫(2004)认为,非营利组织具有五个特征:一是服务大众的宗旨;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结构;三是具有非私营的管理制度;四是本身具有合法免税地位;五是具有可提供捐赠人减免税的合

6、法地位。结合亚洲国家的实际情况,日本学者重富真一(2001)认为,非政府组织的特征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发性、持续性、利他性和慈善性等特征。我国学者王名(2002)将非营利组织的第一大特征概括为非营利性,并认为非营利性是非营利组织区别于企业的根本属性。  尽管上述各位学者对此有着不同的解析,但是,学者们对于第三部门特质的概括均包含了非营利性这一特质。事实上,非营利性也是区别公益基金会与其他营利性组织的主要标识。由此,我们将公益基金会的基本特质认定为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作为一种概念,在其表象之下,可以进一步分解为下列实质性要素:  (一)基金会的大部分资源来自于外在的资

7、源提供者  根据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由此可知,基金会的资产主要来自外界个人或者组织的捐赠财产。  (二)资源提供者向基金会投入资源,并不期望获得补偿或按照其所提供资源的比例取得经济回报  如果资源提供者可以从基金会获取回报,则应当将基金会视为营利组织看待。这一要素的实质涵义是资源提供者不享有基金会资产的所有权。一旦他们将资源投入基金会,他们就不再享有与资源相关的控制权和收益权,例如与资源相关的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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