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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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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法贿赂范围之探讨论文摘要近年来,经过检察机关长期不懈地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各行业狠抓内部财务监督制约机制,狠抓国有企业改制等原因,检察机关查处的贪污案件数量逐年呈下降趋势,而贿赂犯罪则逐年呈上升趋势,除了尚未查获的贿赂犯罪外,社会上还存在大量权钱交易以外的权权交易、权色交易、权利交易等行为。如解决住房、提升职务、入党、迁移户口、出国旅游、提供性欲的满足等。这些行为由于我国贿赂犯罪立法的缺陷而成为刑法打击的盲区,最普遍的现象就是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而获得了非财产性利益的受贿行为,行为人以权谋私,既得到了实际的好处,又规避了法律的制裁,极
2、大地破坏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坏了党和政府在广大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召开期间,曾有代表联名提出用刑法对“其他非财产性利益”中的以“性”为贿赂对象的行为进行制裁,从而使有关完善贿赂罪行为对象的立法问题在学术界引起了激烈的讨论,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也拟以此为切入点,从我国刑法学界对贿赂范围的三种观点、当前我国刑法对贿赂范围的规定立法缺陷、当前我国贿赂形式的新变化及其危害谈谈扩大贿赂范围的必要性。最后并从理论上和实践上两个方面提出了扩大我国刑法贿赂范围的立法构想。如果能给立法者提供一些微薄的启示与帮助的话,或者说能给立法
3、者就贿赂范围的立法产生一点点影响的话,幸莫大矣。关键词:贿赂范围,财物,非财产性利益,利益。从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出现各种各样的贿赂案件中,我们不仅看到了行贿者财物向公务人员行贿,更看到了行贿者用财产性利益和“其他非财产性利益”行贿的情形,而且这种现象大有蔓延之势,具有极大隐蔽性、多样性和复杂性。而我国目前现行刑法中贿赂犯罪行为的对象即贿赂的范围仅限定为财物,不包括财产性利益和“其他非财产性利益(如解决住房、提升职务、入党、迁移户口、出国旅游、提供性欲的满足等)”。这里所谓“其他非财产性的利益”是指财物之外的一切足以供人需要或满足欲望之无形之利益。这样的
4、规定,使我们无法用刑法武器对以“其他非财产性的利益”为行为对象的贿赂犯罪加以制裁,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社会的发展现实对立法提出了完善贿赂罪犯罪对象的迫切要求。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召开期间,曾有代表联名提出用刑法对“其他非财产性利益”中的以“性”为贿赂对象的行为进行制裁,从而使有关完善贿赂罪行为对象的立法问题在学术界引起了激烈的讨论,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基于此,笔者也想就如何科学地规定贿赂的范围,完善我国贿赂犯罪的立法,发表一下我个人的见解,以期能够为以后立法者进行这方面的立法提供一点点的启示与帮助。一、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关于贿赂范围的三种观
5、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受贿的范围仅限于“财物”。财物泛指一切财产和物品,是指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货币、生产、生活用品,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既包括自然物,也包括人造物。传统意义上的财物是指有形的财产和物品,但在现代社会中,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注册商标、知名品牌、个人声望都具有价值,因此,财物也应该包括无形资产。总而言之,受贿范围的“财物论”是最传统的,也是当前我国运用最广泛的观点。其支持的理由就是:从字面上看,贿赂就是指财物;从历史上看,我国一直把贿赂视为财物,并采用“计赃量罪”的原则;从我国现行的刑法来看,是把财物作为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的。第二种观点认
6、为,受贿的范围不应仅限于财物,还应包括财产性利益,如设立债权、免除债务、免费旅游、提供劳务等可以转化成财产的利益。其理由是:实践中行贿人已经不再局限于送钱送物,财产性利益事实上已经成为贿赂的一种重要形式,而且可以转化成货币来计算,可以纳入刑法中贿赂的范围,进行处罚。第三种观点认为,受贿的范围不能仅仅局限于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还应该包括可以满足人的精神和物质欲望的非财产性的利益,如安排工作、提职提级、出国留学、甚至提供美色等。近年来,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权力阶层的生活水准普遍提高,一些腐败分子对于收受几万元的贿赂已经不屑一顾,但对于各种形式的性服务,却是乐此不
7、疲。有时行贿人花巨金雇佣妓女,供当权者享乐,其作用往往比行贿几万元更有效。有时可能某些干部作风比较正派,行贿人用金钱和美色俘虏不了他们,但行贿人往往仔细研究他们的生活爱好和需求,会想方设法巧妙地满足他们的这些非财产性利益的需求。如震惊中外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的首犯赖昌星就精通这些伎俩。他就说,不怕你意志再坚定,就怕你没有爱好。因此,有些领导干部在不知不觉中受到别人的好处,所以对于给予好处者往往是有求必应,不惜拿原则和前程作为回报。由此可见,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行贿的手段,其作用在某些情况下并不比财产性利益逊色,其危害程度也比财产和财产性利益更大。二、我国刑法对
8、贿赂范围的规定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贿赂的范围,但却间接的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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