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投标人不该中标的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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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投标人不该中标的法律问题探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投标人不该中标的法律问题探讨兼谈立法明确评标委员会法律地位和责任问题【摘要】笔者办理了一起典型的物业招投标合同纠纷案件。由于招标代理机构未善尽职责,招标文件表述模糊并且未答复投标人相关咨询,导致某物业公司投标遗漏了一大部分物业项目,根本不能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评标委员会成员又不负责任,评标过程中竟未发现投标内容与招标项目严重不符,因该公司报价低综合评分高而评定该公司中标。招标人向某物业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才发现该公司不该中标,拒绝与该物业公司签署物业承包合同。笔者通过该案件来探讨此类情况下中标通知书的效力

2、以及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投标人各自承担何种责任问题,并对评标委员化法律地位和责任问题进行探讨。【关键词】中标;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违约;招标代理;评标委员会【写作年份】2012年【正文】某大型企业对物业服务项目实行对外承包,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面向国内的物业公司进行了公开招标。评标结束后,该企业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才发现A公司根本不具备中标条件。其投标书中的物业项目未能覆盖所有招标项目,投标报价显然低于成本。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是,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由于专业性差,不熟悉该企业物业项目情况,编制标书时擅自修改了招标单位有关物业项目的招标内容,导致A公司对招标项目理

3、解模糊,A公司投标前曾向招标代理机构询问但未得到答复,于是就按少于实际招标项目的理解进行了不同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也未能发现A公司投标不能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虽然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评标,由于A公司报价低,报价项下的评分高,根据综合评分的结果,A公司中标。A公司一再要求签署合同,并承诺报价不变的情况下仍承担所有物业项目的服务,但该企业认为A公司在报价范围内不可能完成所有物业项目的服务,拒绝与A公司签署物业承包合同。A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招标人赔偿标书制作费用、投标服务费用,并要求招标人赔偿违约损失即物业服务的预期收益。  该案主要涉及这样几个法律问题:一、中标通知书的效力

4、;二、招标人承担什么责任,是违约还是缔约过失责任;三、评标委员会承担什么责任;四、招标代理人是否承担责任。  要分析上述问题,必须明确,招标投标过程是以公开竞争方式订立合同的过程,招标投标法相对于合同法,是有关合同订立、合同效力等的特别法,招标投标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按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来确定,并遵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一、中标通知书的效力  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

5、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本案中中标通知书已发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招标人是否必须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当然不能。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上述响应,当然是指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实质性条件作出响应,否则就认为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按《合同法》第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规定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

6、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根据合同法原理,招标文件是订立合同的要约,而投标文件则是承诺,承诺必须满足要约的实质性要求,否则合同不能订立。《合同法》上述规定,不仅明确了为什么要作出实质性响应,还明确了什么是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实质性响应,驴唇不对马嘴,就不是对要约的承诺;改变了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则是新的要约,就不再符合招标人的要求。所以,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是无效的投标或承诺,实践上初评后作为废标处理,不参与实质评审。不具有参与实质评审的资格,更谈不上中标。对于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如何处理,《招标投标

7、法》未予明确,在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中有规定,如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鉴于上述,本来无效的投标中标后,中标通知书也应无效。中标通知书不具有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如果让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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