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明标准探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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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证明标准探析论文..摘要:我国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规定仍欠完善,传统的证明理论也存在诸多的不足。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理论应用“法律真实”取代传统的“客观真实”。主要应从诉讼阶段、证明对象、证明主体等三个方面体现证明标准的差异性。为此,本文认为我国证明标准体系至少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对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仍可表述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应对其涵义有全面的认识;应降低侦查起诉阶段的证明标准,改变以有罪率来衡量检察机关工作效果的作法;对不同的证明对象、不同的证明主体应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关键词:证明

2、标准;法律真实;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等待证事项的证明所须达到的要求,也就是说..,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进行证明应达到何种程度方能确认事实的真伪,从而卸除其证明责任。1在实体法意义上,在证据量及其证明力不变的情况下,证明标准设置和实际掌握的宽严在一定情况下决定案件的实体处理;在程序法意义上,证明标准是证明任务完成从而证明责任得以卸除的客观标志。它不仅存在于公安司法机关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中,在特殊情况下,也存在于辩护过程中。关于刑事诉讼的证

3、明标准问题,是我国学界和实务中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在关于刑事证明标准的争论中,存在着诉讼证明应当追求客观真实还是应当追求主观真实,证明标准应表达为证据确实充分,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排他性,还是确信无疑,证明制度应以认识论为基础还是应以价值论为基础的激烈争议。对证明标准进行研究,不仅是完善证据制度的需要,也是适应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指导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实践的当务之急。一、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4、可见立法所规定的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学界对“事实清楚”中的“事实”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是客观真实,有人认为是法律真实。我国传统的证明理论认为,刑事诉讼的证明应达到客观真实。所谓客观真实,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所认定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必须与客观实际存在过的事实一致,归根到底,就是要求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其理由是,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能的。2客观事实说主张,诉讼证明是一种认识活动,必须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指导下进行,

5、不承认客观真实必然会不同程度的走向不可知论。如果说犯罪事实的存在只要有90%的的盖然性就可以定罪,那么势必会造成10%左右的错案。3近几年不少学者主张“法律真实说”。法律真实说认为,刑事诉讼的证明应当达到的不是客观真实,而是法律真实。所谓法律真实,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证明的过程中,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4法律真实说认为,诉讼是以解决利益的争端和纠纷为目的的活动,查清案件事实不是诉讼的唯一目的和最终目的。利益的解决,诉讼目的的

6、完成,有时完全可以与事实真相是否得到查明毫不相干,而直接体现出裁判者对法律的理解和法律价值的选择。5另外,还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的证明从抽象理论的角度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判断”和“法律上的判断”两个阶段。前者为调查搜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初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它可能有真实、不真实、真伪不明三种结果。这主要是一个认识过程。后者为在初步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解决被告人所犯何罪刑事责任的问题。它只有真实、不真实两种结果。这就需要把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从法律上拟制为真实或不真实,而这主要是一

7、个价值选择的问题。所以刑事诉讼证明既是一个认识过程,也是一个价值选择的过程。我国现阶段刑事证明应实行混合标准:以客观真实为主,辅以法律真实。6我们认为裁判案件所依据的证据事实是庭审认定的事实,是诉讼内的事实,是法律上的事实,而不是客观真实。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案件发生后的证据材料与用于定案的根据——证据是不同的,证据并非客观自然物。一般来说,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察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审查属实的,用以确定或者否定犯罪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的一切事实。

8、证据作为一种事实并不等同于纯粹的客观自然物。因为这种观点不仅忽视了证据的法律形式,并且也不符合证据客观性的要求。客观自然物只是事实存在的一种方式,而构成证据内容的事实并不都是以物质存在的方式出现的。刑事证据作为客观物质的具体形态,它具有实物、能量、信息三种形态。刑事证据作为一种实物的物质存在,通常表现为物体、物品和痕迹;刑事证据作为一种能量的物质存在形式,它表现为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思维和实践相统一的活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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