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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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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中引入预先承诺制的探讨 一、预防性金融监管的演进历程及预先承诺方法的产生 金融监管是个动态博弈的复杂过程,主要包括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三个阶段,而我们知道,事前监管又称预防性监管,对于维护一国的金融安全与稳定是极其重要的,在一国的金融立法中确立符合客观实际、切实有效的预防性金融监管制度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金融业“预防性监管”的方法和手段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历史演化过程。最初,主要是以强制性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的,对于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以及业务范围等内容做出明确的强制性规定。此后1993年由巴
2、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建议使用的“标准化监管”方式也仍然延续了这种行政指令式的特点,主要是按不同的风险级别确定不同的资本要求进行监管,使得计算程序进一步的简便了。但以上两个阶段中的这种机械的、强制性监管方法对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行为做了很多的外部规定,并且监管者还要对金融机构的创新产品和业务在正式推向市场之前进行严格的审查,这种监管方式明显没有考虑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中的连续动态过程提高了其在金融创新过程中为应对监管程序而产生的外在成本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了一国金融机构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及国际竞争整体实力,实践证明其越来越不适应全球
3、金融业飞速发展的客观要求。1996年,巴塞尔金融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以内部模型监管方法(ValueAtRisk,即VAR)替代了“标准化监管”,“十国集团”监管当局随后也采纳了该规定,允许金融机构自己选择计算方法,并规定必须将资本保证金的数额与计算出来的风险损失直接挂钩起来,内部模型监管与前两个阶段相比,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经验不对称的问题,在计算上也更加的灵活和准确,但是,其却没有完全解决行政命令式监管的弊端,被称作是一种“半刚性”的监管方法。在内部模型监管的运用上也存在着缺陷
4、和不足,金融监管当局必须保证用来计算风险的内部模型是准确的,否则,被监管金融机构就极易对他们的风险状况进行虚假陈述。[1] 随着信息经济学在产业经济学中的应用,作为非对称信息博弈研究和运用的成果,20世纪90年代以后,激励规制理论作为一种新的规制理论在西方逐渐兴起和发展,而把激励规制理论应用到金融监管领域中,就产生了预先承诺方法(Pre-commitmentApproach,即PCA),其是采用激励相容的原理,由监管当局设定一个测试期间,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测试期开始时向监管当局承诺其资本量水平(即下一个期间内保持的最大损失
5、值),并为该期间内可能发生的损失做准备,在该期间内,只要累计损失超过承诺水平,监管当局便对其进行惩罚,严厉的惩罚措施迫使银行不得不审慎确定其预先承诺的资本量水平和实际的风险头寸规模。[2]预先承诺方法作为一种金融监管方法和手段的创新,避免了以往通用的内部模型监管方法的诸多弊端,经过实践检验也是有效的。1996年,纽约清算机构委员会组织美洲银行、银行家信托公司纽约公司、大同银行等十家大型银行机构成立了一个国际性机构,共同参与了预先承诺方法的实践活动,实践证明在风险控制和资本控制等方面都比现存的其他方法更具有激励作用。 二、
6、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基本上还是按照分业监管的模式,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其子公司进行监管,由于其自身结构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其风险结构及风险的传递机制也呈现特殊性和复杂性,对风险管理和风险防范的要求也就更为的严格。[3]经实践证明,我国目前单纯的分业监管模式已经不能对其起到有效的监管效果,即使在2003年6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中按照分业
7、监管、职责明确、合作有序、规则透明、讲求实效的原则,明确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分业监管制度,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将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还明确了三家监管机构对监管对象的信息收集与交流制度。但在现实的监管实践中,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因为缺乏牵头监管机构,监管职能究竟如何分工及执行的问题并没有实际解决,而且以上的《备忘录》缺乏强制性的法律效力,因为监管机构之间行政上处于平级地位所带来的互不买账、推脱责任的情形仍不能避免。因而也就不可能真
8、正实现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重复、交叉监管造成了监管的低效,监管的漏洞和盲区也极为普遍。这就使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预防和控制问题日益凸现,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目前,我国虽然没有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门法律规定,但自从2003年我国银监会成立以后,颁布了有关商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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