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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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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农村税费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探讨作者: 来源: [摘要]农业税的性质本身就有些模糊不清,改革后把乡统筹和村提留的一部分纳入农业税和附加的范畴,确实更增添了农业税性质的复杂性。但总的看,有一点比较明确,就是农业税还是国家资金的性质,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附加”了为村级集体组织“帮忙”的功能。应当承认,这是一种不得已的现实的选择,这主要是从有利于规范和便于管理农民负担的角度考虑问题的。从长远看,农业税肯定要进一步改革,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走向科学、成熟和规范,但这是一个很长的过程。现在应当也只能继承农业税,利用农业税,改造农业税。现行农村税
2、费制度虽然有些方面还不尽如人意,具体的政策措施随着实践的发展肯定应当不断修正和完善,但是,这项制度的基本框架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频繁加以变动。今后农业税改革的方向,肯定应当走向“分流”,按流转和所得(也可能包括某种行为)的不同性质对生产者分类征税,但这个过程很长。 由于农村税费改革涉及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对农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极其深远,因此,对这一改革的认识和推进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尽管近两年安徽、江苏两省已进行了试点,2002年全国2/3的省(区、市)已全面推开这项改革,但坦率地说,不少地方上阵仍显仓促,人们的思想准备仍然不足,不
3、仅对改革的复杂性认识不够,而且对改革所涉及的有关重大问题也缺乏深入的了解。为了更好地理解、把握和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笔者就改革的有关重大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和看法。 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历史地位问题 尽管现在谈论农村税费改革的历史地位问题可能有些为时尚早,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这一改革将在中国农村发展史上留下重要的一页。 众所周知,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已经经历了两次重大变革。第一次是20世纪50年代的土地改革。把从地主那里没收来的土地分给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极大地焕发了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的热情。这是一次地地道道的“剥夺者被剥夺
4、”的所有制变革。第二次是20世纪扣年代末的家庭承包经营。农民的土地已经归集体所有,但对土地的经营实行家庭承包。这既不同于分田单干,也不同于“人民公社”,而是实行双层经营体制,把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和农户家庭的积极性结合起来。这也是一种产权制度改革,是经营权同所有权的分离。并且,这种经营权不仅仅是债权,而更多地具有“用益物权”的特征。农户通过“两权”分离,又逐步积累了属于自己的家庭财产。可见,这是一场由经营体制引发,但结果却远比经营体制本身深刻得多的产权制度的重大变革。 以上两次改革的重要性及其在历史上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人们一般并不否认。但是对
5、农村税费改革是不是继土地改革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我国农村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人们的认识并不那么一致。否定者的理由主要是,这一改革是分配制度的改革,而不是产权制度的改革(言下之意,分配制度的重要性不如产权制度),因而这一改革不能同前两次改革相提并论。笔者认为,仅此而言,这种看法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这种对比方法和分析逻辑是不科学的。 首先,历史上的许多重大改革并不都是产权制度改革,换言之,不能认为只有产权制度改革才算是重大改革。什么是改革?荷兰经济学家卜丁伯根在其《经济政策:原理与设计》一书中下了一个著名的定义:改革不是“既定结构中对境况的调节”
6、,或在“既定基础中改变结构”,而是“基础的变化”。可见,只要改变构成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基础性结构或因素,就是真正意义上的改革。什么算重大改革?重大改革就是这种基础性结构或因素的改变将引起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将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广泛而深远影响的改革。历史上,秦始皇建立专制皇权和郡县制是重大改革,而统一文字、度量衡、货币和车轨,谁又能说这不是重大改革? 其次,尽管所有制决定分配关系,但分配关系也绝不是消极被动地适应所有制,它对所有制具有巨大的“反作用”。所有制主要是解决人们对生产资料的终极所有问题,而分配关系主要是决定人们对生活资料(也包括生
7、产资料)的现实占有。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当然十分重要,这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起点和基础。但是,分配关系又是所有制的直接延伸或具体体现,如果分配关系不合理,所有制也有被“打折扣”甚至“架空”的可能。正因为此,马克思和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把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作为判定社会主义经济性质两条不可或缺的根本标志。因此,不论是作为土地改革和家庭承包经营的所有制或经营体制改革,还是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分配制度改革,都是经济制度的重要变迁,把两者做简单的孰轻孰重的比较,是很不科学的。 第三人农村税费制度改革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关系来看,没有家庭承包经营,税费改革当然无从
8、谈起,而没有税费改革,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也难以最终确立。“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是“大包干”的经典分配原则,是中国农民的一大创造。但现在看,什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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