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公共利益如何进行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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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我国公共利益如何进行司法认定----司法制度论文-->第一章引言“公共利益”的形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这一概念作为私有制财产权利保护的限制被资本主义国家在《民法典》中作为基本制度广泛采用。但,“公共利益”作为一种人民普遍追求的价值观本身就由于不同的时代,政治经济条件,而存在不同的理解。或说,其内涵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由于这一概念本身内涵的不确定性,以及认定程序的简陋,更使得各国在运用该法律概念时不得不再对其内涵、立法目的根据个案条件进行一番界定。而运用于判断个案时,往往由于审理法官的个人价值观乃至所审理时社会因素的影响而完全呈现出不一样的衡量尺度与结果,所以,对于公共利益的认定为各国

2、立法、行政及司法实践所重视。在我国,公共利益的重视开始于上个世纪末期,尽管公共利益早在我国法律中有所体现,但真正为理法界与学术界所深入研讨,还应当是《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物权法》是物法,是财产法,是权利法,其物权法定原则的确立,直接倡导一种社会创新与价值创造的方向,而作为对所有权的限制条款,公共利益的认定也就同时被极端的重视了起来。但公共利益概念的难于界定也有目共睹,也许公共利益界定问题真是物权征收不能承受之重。我国司法实务界对于征地拆迁过程中所发生的多起“血拆事件”已经引起了高度的重视,而困扰法律人的恰恰是一系列法律的滞后,而本质原因就是学术理论研究的滞后。其中,最为典型的莫过于《物权

3、法》的迟到以及公共利益界定困局。种种状况的出现,亟待完善公共利益的认定制度,将公共利益的认定明确化,将直接控制征收过程中对社会乃至法治建设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在认定公共利益的多种途径中,显然,司法途径具有得天独厚的制度优势,而成为不二选择。问题是如何通过法律的完善,制度的确立,从而达成良好的愿景,可见公共利益的认定理论研究具有极深刻的现实意义,极深远的历史意义.第二章公共利益的认定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公共利益的概念正如公平、正义、幸福等概念一样,具有多重属性,在哲学领域,在政治学领域,经济学领域,社会学领域,乃至法学领域均有它们的身影,那么,公共利益的概念如何定义呢?(一)广义上公共利益的概念

4、第一种,否定说。此观点首先认为,现实生活中利益分为个体与集团的,多数的或少数人的,但“公共利益”本身是不成立的。布坎南认为,所谓公共利益仍然是个人利益,只不过这种利益所指向的主体可能由于个体的聚合而呈现集体或集团的属性,而这本质上与“公共”仍不能等同,进而说,在现代国家,国家本身更无法体现或代表甚至执行所谓“公共利益”。所以,广义“公共利益”是根本不存在的。持相同观念的还有美国学者阿罗,他通过数学公式及理论推理的方式论证个人利益、喜好是否可以通过有效地社会选择机制达成“帕累托最优”,他设定的前提是人是具有理性的,个人的利益与喜好是相对固定的,目标是根据每个人的喜好次序转换成能够反应、表达、

5、实现的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共同的偏好取舍机制。简单说,就是一个群体中的个体的喜好能否结合为共同喜好,而结论显然是否定的,这样条件下的福利指数是无法获得的,因此用社会福利函数表示的公共利益无从谈起1。此说的优点在于否定某些人,某些利益集团对于公共利益实体的把持,缺点在于无法指导实际的利益分配。第二种,普遍利益说。该理论认为,所谓“公共利益”显然不是一种局部利益、个体利益、个别利益而是全体公民的全部的、整体的利益。所以,这种利益表达一种普遍性而不是特殊性。那么利用经济学的模型,可以将“利益”用函数进行表达,但,与阿罗不同的是,该理论并不试图直接将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二者协调成为一种取得机制,而是提取

6、“公因式”,就是从个体的利益中找寻相同共识部分,所谓公共的利益必然对个体是有利益的,它首先于个体,这正表明公共利益于个人而又独立于个人利益的特点,该理论的核心观点是认为公共利益是成员享有的普遍的利益。此说的优点在于表达了公共利益的普世价值,揭示了其特性,但公共利益显然也不是共同利益的简单相加。第三种,多数人利益说。该说认为,公共利益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可以不覆盖全体社会成员。在《公共政策词典》中,克鲁斯克给出“公共利益”的定义“公共利益应当是占绝对地位的集体的利益,不是某个狭隘或专门行业的利益”。台湾学者城仲模也认为,公共利益是共通于社会全体的,其实本质在于满足大多数社会团

7、体的整体利益,而并非整个整体的利益,更非一部分人的利益。此说的优点在于为公共政策的出台奠定基础,多数人的利益更接近于公共,但缺点更加明显,因为所谓多数抑或少数其实只是判断标准、角度不同,换个角度,我们可能都是少数派,所以,真正的公共利益绝不排斥少数人的利益,甚至可以说,宪政基础在于保护“少数人”不被“多数人”所欺凌。第四种,抽象秩序说。该理论认为,公共利益的实体概念与正义、公平、幸福一样难于具体表达。其界定应当指向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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