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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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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发展观对完善我国宪法监督机制的启示论文..毕业摘要科学发展观是关于社会发展问题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对社会发展方略的总体部署。科学发展观把坚持以人为本作为其命题的核心内容,彰显了对人的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追求。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全面审视宪法监督机制存在的不足,从而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关键词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宪法监督机制;法治科学发展观是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对社会发展方略的总体部署,是关于社会发展问题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社会发展的历史昭示我们:人类社会
2、必须依靠良好的法律制度为基础才有可能发展,而良好的法律制度应该包含和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内容和要求,即“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毕业,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中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其法治进程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深刻把握和领会科学发展观的法理内涵,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完善我国宪法监督机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科学发展观的法理内涵从法律层面讲,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在法的各个部门和各个运行环节都要坚持权利本位,“准确地把握法的现象的本体问题,把法看作社会主体的权利要求,”把维护人的尊严、自由和权利作为法的终极目
3、标。所谓以人为本,是指以所有人为本,任何人都有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尊严、自由和权利。所谓权利本位,是指所有人的权利本位。除了关注多数人的权利以外,还要关注少数人的权利,权利的法律保护不是问权利主体人数的多少,而是问权利正当性与否,法律对所有人的正当权利都要予以平等的保护。所有人的所有权利,不仅包括法律已经规定的各种权利,还应与时俱进,把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的权利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全面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这其中理应不能忽视法治建设所起的关键作用。公平是法律的本义,也
4、是法律的首要价值。法律的根本宗旨在于赋予人们以平等的地位、同样的权利义务,以促进人们之间的公平自由竞争,实现共同发展。这就需要我们正视城乡二元结构,过去国家的许多法律规定中存在着城乡差别,使得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不能真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全面发展观对于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别,赋予农村居民同城市居民平等的权利义务,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供强大的制度支持。协调发展,既包括法律治理系统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协调发展,如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协调发展,也包括法律治理与非法律治理系统之
5、间的协调发展,如法律与政党政策、道德、宗教、习惯等社会治理手段的协调发展。协调发展观要求充分认识法律的局限性,注意法律发展过程不是排斥、取代其他非法律治理手段的过程,避免社会生活的过度法律化。只有这样,法律才能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就是说不能仅仅从当代人的需要和利益出发思考法律问题,不能仅仅考虑同一代人之间的利益与价值冲突,还要考虑不同代人之间的利益与价值冲突,要妥善处理当代人与后代人发展的关系;同时,法律要转变以人类中心的思维方式,因为人类并不是自然界的主宰,而只是自然界中的普通一员,自然界中的万事万物与人类一样具有尊严和价值
6、,人类必须像尊重自身一样尊重自然界的万事万物,所有物种同人类一样都享有平等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只有确立生态主义等新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才能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协调发展发挥积极作用。质言之,科学发展观把坚持以人为本作为其命题的本质和核心,凸现了对人的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追求。二对我国现行宪法监督机制缺陷的审视任何权利均具有“制度保障”的品格。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公民的宪法权也得到较大程度的保护。但现实生活中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依然存在,宪法监督机制尚存在诸多不完备的地方,这不仅与
7、科学发展观要求把坚持以人为本作为核心内容、平等保护人的权利和追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不相适应,而且也影响着整个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一)宪法监督的专任主体缺位尽管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是专职监督宪法实施的专任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有15项之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21项之多,宪法监督只是这些职权中的一项职权。在国家的宪法监督体制中,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来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宪法监督专门机关。但就其法律地位
8、和职权来说,并不是专任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在其辅助性机构中,包括法律委员会,也不是专司宪法监督的。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也只是在处理违宪问题的情况下才成立的。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虽是我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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